白鸽鼎好家-特定事故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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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30天-10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白鸽宝具备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可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https://icidp.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查询
理赔流程
1
拨打报案电话95393:

请立即拨打我公司95393报案电话,我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向您询问出险情况,协助安排救助,告知后续理赔处理流程。

2
2.提交索赔材料:

请根据我公司理赔人员指引填写并提交所需的索赔材料,我公司将及时对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核确认。

3
3.赔款快速计算与审核:

在您提交的索赔材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我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款的计算和审核,并与您达成最终的赔偿协议。

4
4.领取赔款:

我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与您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向您支付赔款。

常见问题
Q
理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A
(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现场勘查人员将指导您在我们公司标准表格上填写。 (2)保单或者保险凭证:现场核对并拍照。 (3)受损财产购买或维修票据:损失核定依据,请注意保存。 (4)事故证明材料:对于盗窃、火灾、自然灾害等,需要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5)身份证、户口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现场核对并拍照。 (6)现场照片或录像:若您需要在勘查前清理现场,需要事先获得我公司确认,并且保留现场照片或录像。 (7)其他材料:视具体出险情况而定。
Q
可以重复投保么?
A
标的地址每户限投一份,多投无效;同一投保人不同标的地址可投保多份。

投保方案

投保说明

投保须知

一、承保公司

1、本保险产品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鼎和保险”)。鼎和保险在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深圳、四川、上海、湖北、河南、江西、陕西、山东、河北、安徽设有分支机构。本保险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销售。对于本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本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

2、监管评价:本公司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鼎和保险官网(https://www.edhic.com/shop/xxpl/ncfnlpl/)主页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二、产品说明

1、保单说明:本产品将为您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将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电子邮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发票说明:本产品将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将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电子邮箱。

3、续保:本保险产品为非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满或之前,经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且缴纳保险费后,合同生效。不同年龄的投保限制或保险公司的调整会对产品保障内容、保费产生影响,重新投保时请以最新页面展示的保险计划为准。

4、保费支付:本产品需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鼎和保险提供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便完成保费支付。5、犹豫期:本产品无犹豫期,保单生效后退保会有保费损失。

三、服务说明

本产品支持在线【投保、批改、退保、报案】等服务,暂未完全实现在线理赔,你可通过鼎和保险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93、鼎和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办理或咨询业务流程。

1、理赔服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请第一时间拨打鼎和保险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93进行报案。

2、保单验真: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可通过鼎和保险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93查询验真;也可通过鼎和保险官网www.edhic.com进行保单验真。

3、信息披露:“鼎和保险”微信公众号已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网址为:http://icid.iachina.cn/ICID/。

4、其他服务:本产品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变更保单信息以及客户投诉,均可拨打鼎和保险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93。

5、信息保护:鼎和保险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四、如实告知义务

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五、投保人声明

1、本投保人确认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所有条款,尤其是其中有关责任条款及免除责任条款、退保规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重大事项,本人已经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本投保人兹声明投保过程中填写所有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贵公司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授权鼎和保险合法获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信息。本人同意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鼎和保险的信息、享受鼎和保险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鼎和保险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鼎和保险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保险相关服务。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客服

¥
提示

尊敬的客户: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产品并确认本产品相关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及其他重要告知内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回溯管理的要求,您自此页面开始的操作将被记录。

本产品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销售、投保咨询、理赔协助等服务。投保前请您阅读《客户告知书》

同意并继续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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