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2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312021122028273
责任免除
第七条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六)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七)被保险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服刑期间;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身故或伤残;性传播疾病引起的身故或伤残;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或猝死;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二)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或特技等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出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十六)被保险人在陆军、海军、空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十七)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十八)投保时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或投保时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第八条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九条因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因投保人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猝死保险条款(2022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622021122028313
责任免除
第三条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三)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四)流产、分娩及由此等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五)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
(八)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但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3、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2022 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8403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费用或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救护车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费用;
(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三)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4、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预防接种疫苗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2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134012021122435133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 被保险人个体差异导致其在所接种疫苗有效期内感染接种疫苗免疫范围内的 疾病;
(七)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 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十)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或已过期造成的损害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疫苗;
(十一) 被保险人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十二) 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 病情加重;
(十三) 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十四) 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十五) 分娩前婴儿本身存在的严重疾病或缺陷造成的后果;
(十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的行为;
(十七) 投保时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或投保时已存在的疾病、受伤及其并发症。
(十八)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十九) 挂号费、诊疗费、护理(陪住)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救护车费、用于矫形、整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二十) 治疗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付和自费的费用(包括药品、检查、诊疗、手术、服务设施及其它项目);
(二十一)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二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因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因投保人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5、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22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8413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特别护理、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6、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意外险附加意外骨折保险条款(2022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1122028443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发生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骨折的,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六)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骨折;
(七)被保险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服刑期间;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骨折;
(九)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骨折;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或猝死;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或特技等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出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十七)被保险人在陆军、海军、空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十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十九)投保时已有的残疾或身体缺陷,或投保时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二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疲劳性骨折;
(二十一)被保险人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同一骨已存在的或发生过的骨折及并发症;
(二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落、游离性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疾病而导致的骨折;
(二十三)其他非意外原因造成的骨折。
7、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意外险附加高空作业除外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20127009818、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意外险附加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除外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19220220127010319、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交通工具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2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312021122028303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故意犯 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猝死;
(八)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或恐怖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有的残疾、身体缺陷或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驾驶、乘坐摩托车(包括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车等各类摩托车)引起意外伤害事故;但双方另有约定且保险人在进行风险评估并加收危险保费后同意扩展承保的除外。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活动、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驾驶拖拉机,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期间;
(八)被保险人作为营业性客运或货运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期间;
(九)被保险人非乘坐交通工具期间。
第八条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保险合同终止。
除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10、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意外险附加自费药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522022012700991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三) 挂号费、护理(陪住)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或自费的费用。
11、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23版)(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522023031542513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三) 除另有约定外,陪住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四) 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矫形支具、轮椅、拐杖、各种康复需要的设备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和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