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白鸽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024-365。
2、投保前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本投保须知,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等关键信息的条款,并全面理解所要投保的产品。如您投保的产品享有健康管理服务,则相关的健康管理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会在服务手册上详细载明,且健康管理服务可能会由第三方提供,请您务必仔细阅读相关服务手册。您可以在安联人寿网站查询所投保产品的条款或服务手册。
3、安联人寿未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作出与本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不相符的解释、说明、承诺或保证,除经安联人寿正式程序修改或批注的内容外,与本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不相符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解释、说明、承诺或保证均属无效。
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安联人寿提出的询问应如实告知,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将直接影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5、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所提供的个人及受益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将被用于保费计算、核保、保单递送、客户回访、续期服务等事项,因此请务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具体政策,请进入以下链接查询:https://www.allianz.com.cn/azContent/introduce/AZ022。
6、投保单各项信息需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确认。
7、安联人寿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安联人寿及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8、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该限额。本公司可以承保的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为:
a)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 周岁的:(二十万元-被保险人已经参保的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b)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 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五十万元-被保险人已经参保的身故给付保险金额)。
9、安联人寿有权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将出具正式保险合同。在核保过程中,安联人寿可能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补充其他材料,且根据核保情况,安联人寿可能会做出加费或者拒绝承保等决定。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自安联人寿同意承保、收取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次日开始生效。
10、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经协商一致,自您补交保单欠款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11、付款人须为投保人,任何退款将返还至投保人本人的账户。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安联人寿已向本人(我们)提供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利益演示(如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须知书(如有)且予以了说明,并就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等待期、续保、保险金申请等作了重点提示和明确解释说明,同时就健康管理服务(如有)的所有内容亦进行了明确告知,本人(我们)亦已对前述提及内容均已全部阅读、理解并同意。本人(我们)通过本投保单提供的信息均完整、正确且真实。本人(投保人)投保的安联人寿的产品符合本人(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安联人寿已向本人(投保人)明确提示重复投保或超额保险的风险,本人(投保人)确认继续投保安联人寿的产品是出于本人(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2、本人(我们)已知晓,一年期可申请续保险种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本人(我们)选择自动申请继续投保方式时,保险期间届满(含保证续保险种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须经安联人寿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一年期险种方继续有效,直至本人(我们)书面申请不再继续投保;如经安联人寿审核不同意继续投保,则一年期险种满期终止。
3、本人(我们)谨此授权任何注册医师、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其他拥有本人(我们)资料、或了解本人(我们)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均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安联人寿、其他保险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与安联人寿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作伙伴)提供所了解的关于本人(我们,包括受益人)的资料和信息,亦同意安联人寿或与安联人寿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上述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相关调查;并授权安联人寿因拟提供有效性核验、服务及资料处理等合法需要向安联人寿的销售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以及与安联人寿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作伙伴)或其人员以合法方式相互提供、存储、登记与使用本人(我们)的相关信息及保险合同所载的信息。上述单位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法合规地使用与传递。本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正本拥有同样的效力。本人(我们)做出本条授权之前已阅读并同意《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隐私政策》。
4、本人(我们)同意,含“效力恢复”条款的产品,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安联人寿有权要求本人(我们)提供本人(我们)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体检等。合同效力恢复须经安联人寿审核同意并补交保单欠款之后方可实行。
5、本人(我们)同意安联人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机构或税务机构(包括中国境外)提供本人(我们)所持有的保险合同所载的信息。本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正本拥有同样的效力。
6、本人(我们)承诺将及时向安联人寿更新本人(我们)的个人信息(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国籍等),包括但不限于已获得或可能获得的国籍或居住地。
7、本人同意安联人寿通过电话、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8、本人(我们)同意使用电子信函服务,并同意通过预留的电子邮箱接收本人(我们)名下所有保单的通知类信函(包括但不限于保费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等)。/本人(我们)同意通过本次投保预留的电子邮箱接收本次投保的电子保单。
9、本人(我们)确认通过电子化投保方式投保安联人寿产品的行为及相关陈述是本人(我们)真实的意思表示。
10、本人(我们)确认,投保人已将此次投保的全部内容告知了被保险人,是在被保险人知晓并同意此次投保且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进行投保,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我们)自行承担。
活动时间: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22日
成功投保该产品(个人版或家庭版),送众悦体检 ,每单送1份,多买多送。
了解众悦体检活动时间: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3日
成功投保活动产品-家庭版(保单≥2),再加送睡眠健康管理服务(睡眠纽扣),每单送1份,多买多送。
了解睡眠纽扣1.众悦体检、睡眠纽扣将在活动结束后15~30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发送保单号及领取链接(自发放日起3个月内有效)至投保人手机号,可通过链接使用保单号领取,成功领取后即预约使用/坐等收货。
2.活动所涉及奖励由众安保险合作第三方供应商提供,退保则视为放弃所有奖品。
活动时间:
2021年03月01日~2021年03月31日
活动期间投保的保单且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可享受首年保费8折。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后患病;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要求健康告知但未进行告知的投保时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0)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1) 被保险人接受非医疗必需的住院、治疗、手术、供应物或其他医疗服务; 的住院、治疗、手术、供应物或其他医疗服务;
(12)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牙科保健、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矫形、变性手术、心理咨询、残疾用具(如轮椅、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配镜等其他附属品的装配)以及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或任何选择性手术; 附属品的装配)以及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或任何选择性手术;
(13)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以及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以及相关并发症、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托护、休养护理及康复治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托护、休养护理及康复治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5) 被保险人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被保险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16) 被保险人参加或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可能影响保单效力及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安联安康e生互联网医疗保险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您披露产品条款中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请您仔细阅读下列条款的内容。完整的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请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自保单生效日起,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2.3 免赔额
本合同所指的免赔额,是指在本合同的每个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从除此之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注: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年免赔额和限额如下:
保险计划类别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
医院范围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的普通部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的普通部和特需部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的普通部和特需部 |
||
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 |
|||||
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元)\基本保险金额 |
1,5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
年免赔额 (元) |
5,000 |
10,000 |
0 |
10,000 |
0 |
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内各项医疗费用中的相关限额 |
|
||||
床位费(含膳食费) |
日限额1,000元 |
日限额1,500 元 |
日限额1,500元 |
||
陪床费 |
日限额600元 |
日限额600元 |
日限额600元 |
||
西式理疗费* |
年限额2,000元 |
年限额4,000元 |
年限额4,000元 |
||
异地就医交通费用 |
年限额5,000元 |
年限额5,000元 |
年限额5,000元 |
||
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 |
|||||
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元)\基本保险金额 |
1,5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
年免赔额(元) |
0 |
0 |
0 |
0 |
0 |
6.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不含 |
每日300元,年度最高60天 |
每日300元,年度最高60天 |
||
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内各项医疗费用中的相关限额 |
|
||||
床位费(含膳食费) |
日限额1,000元 |
日限额1,500 元 |
日限额1,500元 |
||
陪床费 |
日限额600元 |
日限额600元 |
日限额600元 |
||
西式理疗费* |
年限额2,000元 |
年限额4,000元 |
年限额4,000元 |
||
异地就医交通费用 |
年限额5,000元 |
年限额5,000元 |
年限额5,000元 |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元) |
不含 |
不含 |
20,000 |
||
年免赔额 (元) |
5,000 |
||||
挂号费、诊察费、治疗费、药品费、检查检验费(不含大型检查费)、中医(不含中式理疗费用) |
单次限额1,500元 |
||||
大型检查费,包括: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内窥镜检查(如,胃镜检查,结肠镜检查,膀胱镜检查)、磁共振血管成像、计算机辅助断层成像、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磁共振胰胆管成像、消化道造影、穿刺活检术 |
最高理赔至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 |
||||
中式理疗费(仅指顺势疗法、正骨治疗、针灸治疗) |
最高理赔至4,000,单次限额500 |
||||
急诊室费 |
最高理赔至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 |
注:西式理疗费仅指物理治疗和职业治疗
2.4 保险责任
对于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我们在确认对应责任的免赔额已抵扣完毕后,对于属于上述保险金赔付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比例进行赔付:
(1)若您投保的为A型保障,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100%。
(2)若您投保的为A型保障,但在就诊治疗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80%。
(3)若您投保的为B型保障,赔付比例为100%。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是否经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100%赔付。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释义4 医院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指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不包括联合医院及病房、未达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外设挂靠的门诊部、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2、安联附加特种药品费用互联网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后患病;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要求健康告知但未进行告知的投保时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 被要求健康告知但未进行告知的投保时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可能影响保单效力及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安联附加特种药品费用互联网医疗保险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您披露产品条款中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请您仔细阅读下列条款的内容。完整的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请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自保单生效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如果我们已经给付了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不再接受您的重新申请投保。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2.2保险责任
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附录一”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并因持续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肿瘤靶向药物基因检测费用,我们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基因检测费用医疗保险金。
我们承担给付基因检测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一次为限,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附录一”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而发生的且同时满足约定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我们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对于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80%进行赔付。
基因检测费用及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在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的基因检测费用及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释义4 医院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
(2)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合格医师指具有与请求赔付的疾病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上述医院执业的医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3)不包括未达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联合医院及病房、外设挂靠的门诊部、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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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联人寿未授权任何个人或机构作出与本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不相符的解释、说明、承诺或保证,除经安联人寿正式程序修改或批注的内容外,与本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不相符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解释、说明、承诺或保证均属无效。
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安联人寿提出的询问应如实告知,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将直接影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5、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所提供的个人及受益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将被用于保费计算、核保、保单递送、客户回访、续期服务等事项,因此请务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具体政策,请进入以下链接查询:https://www.allianz.com.cn/azContent/introduce/AZ022。
6、投保单各项信息需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确认。
7、安联人寿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安联人寿及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8、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也不得超过该限额。本公司可以承保的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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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经协商一致,自您补交保单欠款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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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联人寿已向本人(我们)提供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利益演示(如有)、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须知书(如有)且予以了说明,并就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等待期、续保、保险金申请等作了重点提示和明确解释说明,同时就健康管理服务(如有)的所有内容亦进行了明确告知,本人(我们)亦已对前述提及内容均已全部阅读、理解并同意。本人(我们)通过本投保单提供的信息均完整、正确且真实。本人(投保人)投保的安联人寿的产品符合本人(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安联人寿已向本人(投保人)明确提示重复投保或超额保险的风险,本人(投保人)确认继续投保安联人寿的产品是出于本人(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2、本人(我们)已知晓,一年期可申请续保险种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本人(我们)选择自动申请继续投保方式时,保险期间届满(含保证续保险种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须经安联人寿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一年期险种方继续有效,直至本人(我们)书面申请不再继续投保;如经安联人寿审核不同意继续投保,则一年期险种满期终止。
3、本人(我们)谨此授权任何注册医师、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其他拥有本人(我们)资料、或了解本人(我们)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均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安联人寿、其他保险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与安联人寿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作伙伴)提供所了解的关于本人(我们,包括受益人)的资料和信息,亦同意安联人寿或与安联人寿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上述机构、组织或个人进行相关调查;并授权安联人寿因拟提供有效性核验、服务及资料处理等合法需要向安联人寿的销售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以及与安联人寿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作伙伴)或其人员以合法方式相互提供、存储、登记与使用本人(我们)的相关信息及保险合同所载的信息。上述单位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法合规地使用与传递。本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正本拥有同样的效力。本人(我们)做出本条授权之前已阅读并同意《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隐私政策》。
4、本人(我们)同意,含“效力恢复”条款的产品,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安联人寿有权要求本人(我们)提供本人(我们)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体检等。合同效力恢复须经安联人寿审核同意并补交保单欠款之后方可实行。
5、本人(我们)同意安联人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政府机构或税务机构(包括中国境外)提供本人(我们)所持有的保险合同所载的信息。本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正本拥有同样的效力。
6、本人(我们)承诺将及时向安联人寿更新本人(我们)的个人信息(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国籍等),包括但不限于已获得或可能获得的国籍或居住地。
7、本人同意安联人寿通过电话、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8、本人(我们)同意使用电子信函服务,并同意通过预留的电子邮箱接收本人(我们)名下所有保单的通知类信函(包括但不限于保费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等)。/本人(我们)同意通过本次投保预留的电子邮箱接收本次投保的电子保单。
9、本人(我们)确认通过电子化投保方式投保安联人寿产品的行为及相关陈述是本人(我们)真实的意思表示。
10、本人(我们)确认,投保人已将此次投保的全部内容告知了被保险人,是在被保险人知晓并同意此次投保且认可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进行投保,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我们)自行承担。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后患病;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要求健康告知但未进行告知的投保时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0)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1) 被保险人接受非医疗必需的住院、治疗、手术、供应物或其他医疗服务; 的住院、治疗、手术、供应物或其他医疗服务;
(12) 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牙科保健、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矫形、变性手术、心理咨询、残疾用具(如轮椅、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配镜等其他附属品的装配)以及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或任何选择性手术; 附属品的装配)以及使用训练所引起的住院和治疗,或任何选择性手术;
(13)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以及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产前产后检查、妊娠、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以及避孕、节育(含绝育)以及相关并发症、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托护、休养护理及康复治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托护、休养护理及康复治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 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5) 被保险人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被保险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16) 被保险人参加或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可能影响保单效力及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安联安康e生互联网医疗保险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您披露产品条款中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请您仔细阅读下列条款的内容。完整的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请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5 保险期间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自保单生效日起,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2.3 免赔额
本合同所指的免赔额,是指在本合同的每个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从除此之外的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注: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年免赔额和限额如下:
保险计划类别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
医院范围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的普通部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的普通部和特需部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的普通部和特需部 |
||
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 |
|||||
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元)\基本保险金额 |
1,5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
年免赔额 (元) |
5,000 |
10,000 |
0 |
10,000 |
0 |
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内各项医疗费用中的相关限额 |
|
||||
床位费(含膳食费) |
日限额1,000元 |
日限额1,500 元 |
日限额1,500元 |
||
陪床费 |
日限额600元 |
日限额600元 |
日限额600元 |
||
西式理疗费* |
年限额2,000元 |
年限额4,000元 |
年限额4,000元 |
||
异地就医交通费用 |
年限额5,000元 |
年限额5,000元 |
年限额5,000元 |
||
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 |
|||||
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元)\基本保险金额 |
1,5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
年免赔额(元) |
0 |
0 |
0 |
0 |
0 |
6.重度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不含 |
每日300元,年度最高60天 |
每日300元,年度最高60天 |
||
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内各项医疗费用中的相关限额 |
|
||||
床位费(含膳食费) |
日限额1,000元 |
日限额1,500 元 |
日限额1,500元 |
||
陪床费 |
日限额600元 |
日限额600元 |
日限额600元 |
||
西式理疗费* |
年限额2,000元 |
年限额4,000元 |
年限额4,000元 |
||
异地就医交通费用 |
年限额5,000元 |
年限额5,000元 |
年限额5,000元 |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元) |
不含 |
不含 |
20,000 |
||
年免赔额 (元) |
5,000 |
||||
挂号费、诊察费、治疗费、药品费、检查检验费(不含大型检查费)、中医(不含中式理疗费用) |
单次限额1,500元 |
||||
大型检查费,包括:计算机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内窥镜检查(如,胃镜检查,结肠镜检查,膀胱镜检查)、磁共振血管成像、计算机辅助断层成像、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磁共振胰胆管成像、消化道造影、穿刺活检术 |
最高理赔至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 |
||||
中式理疗费(仅指顺势疗法、正骨治疗、针灸治疗) |
最高理赔至4,000,单次限额500 |
||||
急诊室费 |
最高理赔至门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 |
注:西式理疗费仅指物理治疗和职业治疗
2.4 保险责任
对于一般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度疾病医疗保险金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我们在确认对应责任的免赔额已抵扣完毕后,对于属于上述保险金赔付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比例进行赔付:
(1)若您投保的为A型保障,并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100%。
(2)若您投保的为A型保障,但在就诊治疗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80%。
(3)若您投保的为B型保障,赔付比例为100%。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是否经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100%赔付。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释义4 医院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指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不包括联合医院及病房、未达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外设挂靠的门诊部、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2、安联附加特种药品费用互联网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种或数种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后患病;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要求健康告知但未进行告知的投保时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 被要求健康告知但未进行告知的投保时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可能影响保单效力及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安联附加特种药品费用互联网医疗保险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向您披露产品条款中可能影响保单效力以及可能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请您仔细阅读下列条款的内容。完整的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请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自保单生效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如果我们已经给付了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不再接受您的重新申请投保。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2.2保险责任
赔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附录一”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并因持续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肿瘤靶向药物基因检测费用,我们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基因检测费用医疗保险金。
我们承担给付基因检测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一次为限,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和诊断标准,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附录一”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特定恶性肿瘤而发生的且同时满足约定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我们按100%的赔付比例给付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对于社保目录内药品费用,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余额的80%进行赔付。
基因检测费用及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在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的基因检测费用及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释义4 医院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
(2)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施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合格医师指具有与请求赔付的疾病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上述医院执业的医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3)不包括未达卫生行政管理规定的二级医院标准的分院、联合医院及病房、外设挂靠的门诊部、康复、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