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乘人员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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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16 周岁(含)-65 周岁(含)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死亡伤残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时,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残疾程度,伤残赔偿评定标准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执行,保险人在按照以下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据实赔偿:一到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比例分别为100%、80%、70%、60%、50%、40%、30%、20%、10%、5%。

医疗费用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时,因上述情形出险并产生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每次赔付比例为90%。

2、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款下列第 1 项至第 4 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除另有约定,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3、指定医院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以下地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及所列医院: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天津市滨海区、静海区;承德市兴隆县中医院;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青龙县;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四平市;辽宁省铁岭市;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信阳市、新乡市、开封市;内蒙古赤峰市神经病防治院;甘肃省民勤县人民医院;四川省宜宾市。如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紧急情况诊疗可不受指定医院范围限制,但病情稳定后或5日内(以先到为准)需转院至指定医院就诊治疗。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及时止血的;

(2)重伤需要及时抢救的;

(3)事故当事人昏迷,被他人送至相关医院的。

误工费

被保险人的员工因保险事故导致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保险人同意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赔付:每人每日误工费用为 100元,每次事故的最长赔偿天数为100天,误工费累计责任限额为1万元,免赔天数为5天。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时,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更多详情,请阅读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保险条款》《投保单》《特别约定》《投保说明》《免责条款》 《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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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适用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1202302283512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误工费用扩展保险(B 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104295444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误工补助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104295443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 险 附 加 伤 残 赔 偿 比 例 调 整 保 险 ( A 款 ) 条 款 ( 注 册 编 号 :C0000463092202306020661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不记名方式承保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1042954312)、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雇主 责 任 保 险 附 加 传 染 病 责 任 除 外 保 险 条 款 ( 注 册 编 号 :C00004630922021042954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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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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