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用户综合保险条款
H00001431912017052482211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燃(煤)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倒灌、拆卸或搬移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钢瓶及其附属设备;
(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钢瓶及其附属设备。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自然灾害。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H00001430922017052494381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家庭成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本附加险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3、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C00001432112022111639291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八)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及罩棚、简陋屋棚下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九)虫蛀、鼠咬、霉烂、变质。
(十)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十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任何不保财产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C00001430922022111639171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保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七)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或上述人员的雇员、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八) 饲养动物、任何噪音或电磁波;
(九)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十) 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一)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十二) 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施工以及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
(十三) 违法、违规安装管道,或安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
(十四) 任何人在酒后、殴斗以及在吸食毒品、精神疾患、痴呆情况下引起的;
(十五) 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
第八条
以下财产、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危险建筑、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租用或保管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惩罚性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
(五)涉及名誉权、荣誉权、无形财产损失以及其它精神损害赔偿;
(六)任何间接损失。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C00001432122022111639191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的行为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由于施工造成管道破裂导致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
(三)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
(四)其他依据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主险保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6、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C00001432122022111639181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将个人账户委托、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向他人透漏个人账户号及密码;
(三)被保险人发现个人账户资金损失后,未按与账户开设机构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账户挂失、冻结等施救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账户开设机构个人账户开设、使用说明或其他管理规定及章程导致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及家庭雇佣人员盗用导致的资金损失,被保险人因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及家庭雇佣人员的行为导致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导致的资金损失;
(六)账户开设机构过错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开设机构或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或账户开设机构在被保险人办理个人账户过程中未履行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或账户开设机构或银行卡收单机构违反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信息及密
码等被盗取;
(七)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所致损失;
(八)人工诈骗;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支付渠道存在缺陷、漏洞;
(十)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在收到支付存在风险的提示后仍坚持支付;
(十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账户进行交易;
(十二)被保险人擅自修改手机出厂权限导致账户资金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息(包括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会员费、对账单查询费等费用,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在账户挂失或冻结前保险单约定时间以外的损失;
(三)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账户资金损失;
(四)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渠道发生的账户资金损失;
(五)除另有约定外,因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未开通的功能造成的账户资金损失;
(六)被保险人的非储蓄类投资账户被盗用进行交易导致的交易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2019版)条款
C00001432122019070400931
第五条
主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房屋已是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主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8、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
C00001432312019070400961
第六条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醉酒;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9、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2020版)条款
C00001432522020060300902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10、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
H00001432322017052437561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未经煤(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煤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煤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煤(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费用的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发生的治疗费用;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11、燃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C00001432122022061321341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受损电器适用电压与常规供电电压不一致造成的电器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主险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