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C00001432112019081309251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国家未许可的燃气灶具(以”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为准)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九)未经民用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C00001432312022070830581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未经煤(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煤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煤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煤(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民用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C00001430912019090909242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国家禁用的燃气灶具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C00001432112022111639291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八)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及罩棚、简陋屋棚下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九)虫蛀、鼠咬、霉烂、变质。
(十)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十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任何不保财产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2019版)条款
C00001432122019070400931
第五条
主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房屋已是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主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6、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2019版)条款
C00001432122019070400921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导致的租房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居所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7、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
C00001432312019070400961
第六条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醉酒;
-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8、家庭成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C00001432312019070401001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
(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9、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
C00001432522022061031073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10、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C00001432522020060500182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