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民用燃气综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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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60天-80周岁
保障期限: 2年/3年/5年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隐私政策》
理赔流程
1
出险报案

如您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48小时内通过热线电话95500报案,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我们将在接到您报案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指导并协助您办理理赔事宜。

2
准备材料

根据保司客服电话指引,准备申请材料,包含索赔申请书、身份证明、银行账户、诊疗票证、事故证明等资料。

3
提交理赔资料

将理赔申请资料按照保司客服人员指引提交给保司审核。

4
完成理赔

确属保险责任的,我司将在达成理赔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金支付至被保人或者受益人账户。如有疑问随时拨打95500。

常见问题
Q
什么是燃气保险?
A
在保险期间内,因使用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钢瓶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的火灾、爆炸或因燃气泄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Q
保单如何验真?
A
投保后可拨打我司95500电话进行验真、查询,也可以登录我司官方网站www.cpic.com.cn进行保单验真。
Q
室内装潢包括哪些?
A
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备设施,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Q
被保险人在什么医院就诊?
A
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投保方案

投保说明

投保须知

 

条款适用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432112019081309251)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432312022070830581)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430912019090909242)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注册号:C00001432112022111639291)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盗抢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432122022111639201)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430922022111639171)

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432122022111639191)

8.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432122022111639181)

9.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2019版)条款》(注册号:C00001432122019070400931)

1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2019版)条款》(注册号:C00001432122019070400921)

1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1432522022061031073)

 

基本信息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如您在我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2、保单形式:网上投保为你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发票形式:本产品仅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4、偿付能力告知:太平洋产险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http://property.cpic.com.cn/)公开信息披露。

5、风险综合评价:太平洋产险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位居行业前列,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http://property.cpic.com.cn/)公开信息披露。

6、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本产品保险服务申请及投诉均可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并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在线客服可关注“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优享汇”>菜单>“随身客服”栏目>根据提示回复。

 

产品说明

1、投保人: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他自然人、合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被保险人:合法、规范使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等民用燃气的用户。

3、购买份数:本产品同一标的、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仅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4、特别约定:

1)本保单同一保险标的、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一份,如投保多份,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或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一份为限。

2)本保单人身意外保险部分的被保险人须为出生满60天(含)且健康出院至80(含)周岁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本保单人身意外保险承担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最多以6人为限。

3)保单根据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从事的职业类别(职业分类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18版)》为准)按以下比例确定该被保险人的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并给付保险金:1-3类职业为保单载明保险金额的100%、4类职业50%、5类职业30%、6类职业10%,6类以上及特定类职业5%。如多个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出险,对于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家庭成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项下同一保险责任项,保险人先按照每位被保险人计算应给付金额,如多名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之和大于出险时保险责任剩余有效保额,保险人然后按下述公式计算每位被保险人实际给付保险金:(该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多名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总和)*出险时保单责任剩余有效保额。如因被保险人未及时申请理赔且保险人不知情情况下,导致给付金额分配错误的,由被保险人自行协商解决。

4)医疗费用保障为费用补偿型,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在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内,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

5)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10周岁以下不超过20万元,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不超过50万元。

6)本保险载明的坐落地址上的家庭居所因《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能居住,导致被保险人需在外临时租房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的额外费用,每日以50元为限,每次事故最长不超过60天,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0元。

7)本保单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下的保险{#保额}金额均为全体被保险人均分,其累计赔付限额为该项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险保额。

8)因发生燃气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每次/累计事故对被保险房屋内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80万元、每次/累计事故对被保险房屋外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80万元,且累计第三者损失赔偿限额80万元。

9)因发生燃气事故导致家庭成员人身伤害,每次/累计事故身故伤残赔偿限额为80万元/人,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万元/人。

10)如多个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出险,对于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项下同一保险责任项,保险人先按照每位被保险人计算应给付金额,如多名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之和大于出险时保险责任剩余有效保额,保险人然后按下述公式计算每位被保险人实际给付保险金:(该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多名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总和)*出险时保单责任剩余有效保额。如因被保险人未及时申请理赔且保险人不知情情况下,导致给付金额分配错误的,由被保险人自行协商解决。

11)投保标的燃气用户类型为:民用燃气用户。

5、本产品所有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投保后生成的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服务流程

1、投保流程:在线投保——填写投保信息——核保通过并支付——查收保单。

2、保费支付方式:本产品保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太保钱包支付。

3、线上服务: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其他保险服务申请请拨打95500或至线下门店柜面办理。

4、投保咨询:您可以拨打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电话95500进行咨询或通过在线客服咨询。

5、保单查询:投保完成30分钟后,您可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00进行保单查询,也可以关注太平洋产险微信公众号或登录http://property.cpic.com.cn自助查询并验证。

6、变更:若您需要批改保单,请投保人(仅限投保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企业营业执照的扫描/拍照件,并填写客服发送的申请材料(需要投保人填写信息、签字确认后发送扫描/拍照件)后,我们在3个工作日内为您办理批改申请。

7、退保:

(1)请拨打太保产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转太保产险人工客服,或线下柜面进行办理;

(2)需要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卡照片,并填写太保产险客服发送的申请材料;

(3)保费退回方式:投保人银行卡(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

(4)保费退回时间:保费将于办理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到投保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5)退保损失:保单生效日前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保单生效日后申请退保,按照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退还部分保费,这会造成您的一定损失。

8、理赔流程:出险报案(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00)——专业理赔指引——-递交索赔材料——案件审核处理——赔款到账。

9、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

10、司法管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核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保单及发票送达:互联网途径销售的保险默认提供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投保成功后我们将通过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为您发送电子保单和电子发票。如需提供纸质保单和发票,请您联系客服热线95500,保险公司将核对一致后开具,发票抬头类型仅支持个人且默认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可另行提供快递服务,该项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在签收邮件时由您自行承担。

 

重要事项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如您投保本产品,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后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本公司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本公司及其本公司的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太保产险员工、以及执行与我们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太保产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我们的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我们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投保申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理赔指引

 

拨打报案电话:95500

如您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48小时内通过热线电话95500报案,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我们将在接到您报案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指导并协助您办理理赔事宜。

 

就诊须知

正规医院就诊,妥善保管就医治疗

一、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请立即到合同约定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

二、如果急诊情况可以到就近的医院进行先行处理,24小时之内在转到合同指定的医院,确实需要在非指定医院就诊时,请及时拨打我司24小时服务热线95500取得联系。

三、就诊的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原始收费凭证、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证明等就医相关材料,以便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标的财产损失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财产损失清单;

(4)购买保险财产的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保险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5)被保险人与民用燃气公司签订的供气用气合同正本或其他使用权证正本;

(6)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如公安、消防、燃气供应企业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7)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第三者责任赔偿金申请

(1)保险金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与民用燃气公司签订的供气用气合同正本或其他使用权证正本;

(4)保险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

(5)第三者购买受损财产的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受损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6)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第三者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7)经保险人或公安或消防委托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第三者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8)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第三者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9)法律法规认可的相关机构救护费用原始单据;

(10)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如公安、消防、燃气供应企业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11)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或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原件;

(12)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支付赔款的付款证明原件;

(13)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所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的原始单据原件;

(14)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而请求保险人向该第三者直接支付赔偿金时,须提供包含该第三者相关个人信息的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

(1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5)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其他类型保险金的申请,依据保险条款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1、民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C00001432112019081309251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国家未许可的燃气灶具(以”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为准)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九)未经民用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C00001432312022070830581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未经煤(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煤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煤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煤(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民用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C00001430912019090909242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国家禁用的燃气灶具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C00001432112022111639291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八)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及罩棚、简陋屋棚下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九)虫蛀、鼠咬、霉烂、变质。

    (十)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十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任何不保财产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C00001432122022111639201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窗外钩挂保险财产;

    (二) 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寄居人、同住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的财产的损失;

    (六)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损失。

    6、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C00001430922022111639171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保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七)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或上述人员的雇员、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八) 饲养动物、任何噪音或电磁波;

    (九)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十) 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一)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十二) 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施工以及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

    (十三) 违法、违规安装管道,或安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

    (十四) 任何人在酒后、殴斗以及在吸食毒品、精神疾患、痴呆情况下引起的;

    (十五) 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

    第八条

    以下财产、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危险建筑、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租用或保管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惩罚性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

    (五)涉及名誉权、荣誉权、无形财产损失以及其它精神损害赔偿;

    (六)任何间接损失。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C00001432122022111639191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的行为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由于施工造成管道破裂导致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

    (三)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家庭财产的损失;

    (四)其他依据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主险保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8、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附加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C00001432122022111639181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将个人账户委托、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向他人透漏个人账户号及密码;

    (三)被保险人发现个人账户资金损失后,未按与账户开设机构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账户挂失、冻结等施救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账户开设机构个人账户开设、使用说明或其他管理规定及章程导致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及家庭雇佣人员盗用导致的资金损失,被保险人因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及家庭雇佣人员的行为导致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导致的资金损失;

    (六)账户开设机构过错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开设机构或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或账户开设机构在被保险人办理个人账户过程中未履行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或账户开设机构或银行卡收单机构违反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信息及密

    码等被盗取;

    (七)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所致损失;

    (八)人工诈骗;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支付渠道存在缺陷、漏洞;

    (十)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在收到支付存在风险的提示后仍坚持支付;

    (十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账户进行交易;

    (十二)被保险人擅自修改手机出厂权限导致账户资金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息(包括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会员费、对账单查询费等费用,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在账户挂失或冻结前保险单约定时间以外的损失;

    (三)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账户资金损失;

    (四)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渠道发生的账户资金损失;

    (五)除另有约定外,因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未开通的功能造成的账户资金损失;

    (六)被保险人的非储蓄类投资账户被盗用进行交易导致的交易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9、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2019版)条款
    C00001432122019070400931

    第五条

    主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房屋已是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主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10、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2019版)条款
    C00001432122019070400921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导致的租房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居所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
    C00001432522022061031073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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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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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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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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