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方案
本产品仅承保职业等级为的职业,不符合的职业不能投保,否则不能获得赔付且保费不退。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保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或上述人员的雇员、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八)饲养动物、任何噪音或电磁波;
(九)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
(十)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一)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十二)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施工以及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造成的事故;
(十三)违法、违规安装管道,或安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
(十四)任何人在酒后、殴斗以及在吸食毒品、精神疾患、痴呆情况下引起的;
(十五)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
第五条 以下财产、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危险建筑、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租用或保管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惩罚性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
(五)涉及名誉权、荣誉权、无形财产损失以及其它精神损害赔偿;
(六)任何间接损失。
第六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华泰财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无明显盗窃痕迹的损失;
(二) 未锁房屋门窗而遭受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寄居人员、同住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受的盗抢损失;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电脑、摄像(影)器材及其他便携式设备所遭受的盗窃损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不受此限);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60天(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不受此限)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的财产的损失;
(七)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损失。
3、华泰财险民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A款)条款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爆炸或者使用燃气设备发生泄漏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保险标的房屋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移动燃气设施以及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盗用燃气等行为;
(八)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十)未经民用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任何原因。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任何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4、华泰财险附加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14.非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
15.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移动燃气设施以及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盗用燃气等行为;
16.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2.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因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2.被保险人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
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
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或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5.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6.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四)被保险人发生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康复治疗(训练)、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3.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所在地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第六条 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亦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5、家庭财产保险(2025款)责任免除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见释义)、家政服务人员、借住/暂住人员、寄居人员(见释义)或任何经授权可进入保险标的的人士的重大过失(见释义)、不诚实、犯罪、恶意或故意及违法行为以及保管不善所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生物或者化学事故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见释义)、海啸(见释义)及次生灾害(见释义);
(五)因任何政府机构实施的没收、征用、扣押或占用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在保险单所载地址因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含电池单独充电)而引起的事故;
(八)因自然磨损、折旧、自然损耗、变质、霉烂、受潮、虫蛀、鼠咬、自燃(见释义)、烘焙或其他任何渐进原因所致的损失或损坏。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见释义)、损坏或折旧;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三)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暴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或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五)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以及柴房(见释义)、禽畜棚(见释义)、与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堆放在露天及罩棚、简陋屋棚下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及洪水所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七)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房屋、附属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见释义)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八)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或者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2025款)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于下列原因或者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的行为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由于施工造成管道破裂导致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导致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损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不受此限);
(四)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五)由于太阳能热水器的上/下水管道的破裂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六)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因管道破裂、接口松动、安装不善所致的缓慢渗水、漏水。
(八)因管道及阀门以外的其他设备意外破裂、损坏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损失。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水暖管保质期内,应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的水暖管更换费用以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
(二)任何间接损失。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2025版)责任免除
第二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天数以内产生的损失、费用;
(二)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保险房屋受损而不能居住导致在外临时租房或住宿发生的额外费用;
(三)被保险人故意拖延期间产生的租房费用或住宿费用。
8、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 被保险人醉酒;
(六)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堕胎(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非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二)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三)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四) 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公共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五) 被保险人双脚踏上公共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公共交通工具之后;
(六)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非法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 用于矫形、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三)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五)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八) 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九) 本附加险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 以矫形、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三) 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 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五)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 本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九条 对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亦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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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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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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