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泰财险家庭财产保险(A款)
C00015432112019092601571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八)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及罩棚、简陋屋棚下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九)虫蛀、鼠咬、霉烂、变质;
(十)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十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任何不属于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华泰财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A款)
C00015432122021042960521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的行为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由于施工造成管道破裂导致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导致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损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不受此限);
(四)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五)在水暖管保质期内,应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的水暖管更换费用以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
(六)由于太阳能热水器的上/下水管道的破裂造成的管道本身损失及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华泰财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C00015432122019092602101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无明显盗窃痕迹的损失;
(二) 未锁房屋门窗而遭受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寄居人员、同住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受的盗抢损失;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电脑、摄像(影)器材及其他便携式设备所遭受的盗窃损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不受此限);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60天(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不受此限)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的财产的损失;
(七)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损失。
4、华泰财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C00015432122019092602191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四)主险保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5、华泰财险宠物责任保险
C00015430912019120600052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恶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准养许可证件和动物健康免疫证载明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的宠物咬伤、咬死其它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八)由于第三者自己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的宠物对其造成人身伤亡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未按期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包括但不限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准养许可证件或动物健康免疫证失效、过期)的宠物直接或间接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豢养宠物的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十一)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家庭成员及其雇佣人员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所致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合同项下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十三)被保险人的宠物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十四)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华泰财险民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A款)条款
C00015432112022081822583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爆炸或者使用燃气设备发生泄漏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保险标的房屋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移动燃气设施以及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盗用燃气等行为;
(八)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九)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十)未经民用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任何原因。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任何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7、华泰财险附加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款)
C00015432322022063018261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14.非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
15.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移动燃气设施以及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盗用燃气等行为;
16.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2.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因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用燃气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2.被保险人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
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
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或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5.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6.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四)被保险人发生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康复治疗(训练)、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3.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所在地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第六条 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亦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8、华泰财险附加民用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A款)
C00015430922022063018291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五)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六)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地震、海啸;
(九)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移动燃气设施以及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盗用燃气等行为;
(十一)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二)附加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三)任何间接损失。
第五条 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9、华泰财险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
C00015432122019092602121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费用;
(二)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居所受损的。
10、华泰财险附加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A款)
C00015430922019092602171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居所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八)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九)饲养动物、任何噪音或电磁波;
(十)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一)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
(二)未经有关管道管理部门允许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
(三)因管道试水、试压、试气造成管道破裂、泄漏造成的事故(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不受此限);
(四)危险建筑、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五)任何人在酒后、殴斗以及在吸食毒品、精神疾患、痴呆情况下引起或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租用或保管财产的损失及人身伤亡;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八)惩罚性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
(九)涉及人格权、无形财产损失以及其它精神损害赔偿;
(十)任何间接损失;
(十一)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第六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1、华泰财险附加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
C00015432122022061020591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
(二) 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将个人账户委托、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向他人透漏个人账户号及密码;
(三)被保险人发现个人账户资金损失后,未按与账户开设机构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账户挂失、冻结等施救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
(四) 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账户开设机构个人账户开设、使用说明或其他管理规定及章程导致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其家庭成员及家庭雇佣人员盗用导致的资金损失,被保险人因其家庭成员及家庭雇佣人员的行为导致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导致的资金损失;
(六)账户开设机构过错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开设机构或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或账户开设机构在被保险人办理个人账户过程中未履行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或账户开设机构或银行卡收单机构违反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导致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
(七)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所致损失;
(八)人工诈骗;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使用的支付渠道存在缺陷、漏洞;
(十)被保险人或其附属卡持有人在收到支付存在风险的提示后仍坚持支付;
(十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账户进行交易;
(十二)被保险人擅自修改手机出厂权限导致账户资金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息(包括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会员费、对账单查询费等费用,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在账户挂失或冻结前保险单约定时间以外的损失;
(三)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账户资金损失;
(四)在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渠道发生的账户资金损失;
(五)除另有约定外,因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未开通的功能造成的账户资金损失;
(六)被保险人的非储蓄类投资账户被盗用进行交易导致的交易损失;
(七)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八条 对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亦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12、华泰财险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C00015430912019051003092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与被监护人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或帮助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自然灾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三)被监护人因酗酒、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所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八)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