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泰财险附加燃气用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00015432322022061020571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除前述第(一)款所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地震、海啸;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八)被保险人醉酒;
(九)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燃气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燃气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四)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五)被保险人因燃气意外事故以外的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七 )非燃气意外伤害事故;
(十八)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移动燃气设施以及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盗用燃气等行为;
(十九)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三)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八)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病情稳定后需及时转入认可的医疗机构);
(九)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第八条 对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亦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2、华泰财险附加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A款)
C00015430922022081822563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雇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内乱、政变和恶意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海啸、洪水;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八)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生产、销售和未经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九)使用非法经营的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
(十)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移动燃气设施以及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盗用燃气等行为;
(十一)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所有或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七)任何间接损失。
第六条 对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亦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3、财产综合险
H00015430612017051920961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