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方案
本产品仅承保职业等级为的职业,不符合的职业不能投保,否则不能获得赔付且保费不退。
1、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白鸽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024-365。
2、本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若您处于华泰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3、如实告知: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投保说明》、《特别约定》、《保险条款》、《客户告知书》。请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退保等关键信息,确保已完全理解。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5、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为该燃气用户在燃气公司登记的唯一地址。
6、财产损失包括:室内装修、室内财产,按照第一危险方式赔偿。
7、适用条款:本保险产品的适用条款为《华泰财险燃气用户财产保险条款-C00015430612018031609092》、《华泰财险附加燃气用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C00015432322022061020571》、《华泰财险附加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A款)-C0001543092202208182256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内乱、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水箱、水管爆裂;
(十)盗窃、抢劫;
(十一)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十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生产、销售和未经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十三)使用非法经营的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
(十四)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法律法规禁用的燃气灶具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将燃气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因燃气质量导致的在制品和制成品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
(三)由于燃气泄漏造成的燃气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华泰财险附加燃气用户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除前述第(一)款所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地震、海啸;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八)被保险人醉酒;
(九)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燃气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燃气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三)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四)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五)被保险人因燃气意外事故以外的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七 )非燃气意外伤害事故;
(十八)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移动燃气设施以及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盗用燃气等行为;
(十九)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三)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八)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病情稳定后需及时转入认可的医疗机构);
(九)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第八条 对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亦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3、华泰财险附加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A款)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雇员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内乱、政变和恶意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海啸、洪水;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八)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生产、销售和未经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九)使用非法经营的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
(十)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移动燃气设施以及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盗用燃气等行为;
(十一)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所有或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七)任何间接损失。
第六条 对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亦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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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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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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