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白鸽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024-365。
2、本保险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承保,目前华泰财险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若您处于华泰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3、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在线核保,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进行线上[保全/批改(信息修改)、理赔、投诉处理]等服务咨询与办理,如线上服务无法满足您的需求,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4、如实告知: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 《投保说明》、《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客户告知书》。请重点关注保险责任、免责条款、退保等关键信息,确保已完全理解。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6、 承保对象:凡年满3周岁(含)-30周岁(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依法成立的学校(含培训学校,不含军事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学籍或园籍,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每名被保险人限投1份。
7、投保人:仅限被保险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8、保障期限:1年。
9、 标识"小学及以上"的方案不适用于幼儿园学生投保;
10、 (1)意外伤害医疗: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100元后,对于未参加社保或参加社保但未使用社保报销的被保险人,按90%比例赔付,对于使用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报销的被保险人,按照100%比例赔付。(2)住院医疗:对于未参加社保的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以下约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45%;
2)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55%;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65%;
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75%;
5)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85%。
对于使用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报销的被保险人因每次住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每段给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进行给付。
11、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每次住院天数绝对免赔3天,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12、 本产品住院医疗费中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障、疾病身故及重大疾病(28种基本重大疾病)等待期为90天,新冠感染身故/伤残等待期为15天,续保无等待期。
13、在本特别约定项下,"新型冠状病毒"是指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ICTV)命名为“SARS-CoV-2”的冠状病毒,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确诊新冠感染。
14、 其他公司转入业务,若上年保单包含新冠感染身故伤残、疾病身故、住院医疗、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可免除相应责任等待期,但之前保单年度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残疾以及疾病导致的既往症均属于除外责任。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合同生效前,专科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合同生效前,专科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合同生效前,未经专科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15、认可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根据病情及时转入前述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16、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保单,除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外,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7、适用条款:本保险产品的适用条款为《华泰财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312022021814543》、《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522021120818233》、《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保险2021版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522021120102223》、《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C00015431922021120102083》、《华泰财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522021120818243》(若方案承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华泰财险个人重大疾病重度疾病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612021120101233》、《华泰财险附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身故伤残扩展条款2023版A款(互联网专属)-C00015431922023080222311》,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8、保单形式: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保单”下载电子保单。
19、发票形式: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在线趸交支付保费,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自助申请系统(http://ahchudan.pc.ehuatai.com/htfp)下载或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发票”查看电子发票。
20、2021年第4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328.29%,2021年第3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