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FUN心玩个人综合意外险(1-3类互联网版)投保须知
【投保提醒】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保险条款/投保须知,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投保须知的所有内容。
如实告知: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适用条款】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94号,注册号:C0000503231202308293961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仅限社保内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344号,注册号:C0000503252202311078766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2023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370号,注册号:C0000503252202311290400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353号,注册号:C0000503232202311159392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353号,注册号:C00005032322023111593931;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除外承保特定区域医疗机构保险条款(互联网版)》,报备文件编号:京东安联发〔2023〕261号,注册号:C00005032322023073113801;
【基本说明】
1、投保人:年龄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含)。
(2)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其配偶、其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关系除外)、其子女。
(3)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工作或居住满183天。
(4)承保职业类别为1-3类的被保险人。详见《京东安联职业分类表》,您可联系京东安联客服热线950610,随时咨询被保险人自身的职业类别,未如实告知职业的,保险人有权据此解除保险合同且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单不承保外卖、快递等以非机动车、摩托车为职业交通工具者。
(5)被保险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不得投保本保险:
(5.1)被保险人既往或现在存在或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恶性肿瘤、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冠心病、动脉粥样硬化、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心肌疾病等)、心力衰竭(心功能II级及以上)、严重心律失常、脑中风、脑梗死、脑瘤、脑血管瘤或畸形、脑出血、脑梗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脑垂体疾病、主动脉夹层、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脊髓病变、帕金森氏症、阿尔兹海默氏病(老年痴呆或早老年痴呆症)、呼吸衰竭、肺心病、严重肺纤维化、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动脉高压、肝硬化、肝衰竭、尿毒症、肾病综合征、肾衰竭,血友病、精神类疾病、抑郁症、癫痫、智能或认知障碍、失明、聋哑、跛行、瘫痪、脊柱或胸廓畸形、四肢缺损或畸形、重听、视神经病变、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毒携带者,曾经或正在服用毒品、违禁或滥用成瘾性药物,慢性酒精中毒。
(5.2)被保险人生效中或即将生效的意外险(不含公共交通意外险)保额累计超过300万元(含京东安联财险和其他保险公司)。
3、受益人:该产品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如需变更身故受益人,您可以通过“京东安联保险”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或拨打客服热线950610。意外伤残及意外医疗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保障计划:任一被保险人在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含其分支机构)仅限投保一份本保险,多投无效。
【保障说明】
1、保障期间: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生效日: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投保并支付成功(投保成功日)+5日生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例如,投保人2023年8月1日投保并支付成功,保险合同于2023年8月6日零时生效。
3、保费支付说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所选计划确定,投保人须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
(1)若一次性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分期缴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缴纳前足额缴纳对应的保险费。如未缴付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其余各期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保险单约定的21天延长期内补缴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21天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本条约定的21天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需投保人先行补交所有未缴期间的保险费,或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所有未缴期间的所有未缴保险费。如投保人在21天延长期届满时仍未缴纳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当期保险费约定缴纳日次日零时起终止,对于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与赔付比例:
(1)计划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扣除被保险人所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报销范围内必需且合理的剩余医疗费用,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后按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后按6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2)计划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扣除被保险人所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报销范围内必需且合理的剩余医疗费用,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后按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后按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3)计划三: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扣除被保险人所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报销范围内必需且合理的剩余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按8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5、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免赔额:该保险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3天,每次事故最高给付90天,在保单有效期内最高给付180天。
6、出租车、网约车不在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保障范围内。
7、医院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病房,不包括康复科或康复病区、(门)急诊观察室、诊所、家庭病床、护理机构、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医院,特需医疗(特需病房、特诊病房)、外宾医疗(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或服务;
(2)除外如下医院:
(2.1)北京市的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
(2.2)江苏省的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所有医院;
(2.3)天津市的滨海、静海地区所有医院;
(2.4)辽宁省的铁岭市所有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辽宁省中医医院、营口市所有医院;
(2.5)吉林省的长春市、四平市所有医院、吉林省中医医院、吉林通化市人民医院、抚松县中医院;
(2.6)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中心医院、中医医院、鸡西市所有医院;
(2.7)河北省的青县、青龙县、东光县、三河市、承德市兴隆县、廊坊市固安县所有医院、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南皮县中医医院;
(2.8)河南省的信阳市、洛阳市、郑州市、开封市、新乡市、商丘市、焦作市、安阳市黄县所有医院、通许县中医院;
(2.9)山东省的禹城市、栖霞市、莱州市、德州禹城、潍坊市高密县的所有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莱阳市中医医院、济宁市金乡县人民医院、鱼台县人民医院、荣成市中医院、烟台市中医院、富顺县中医院、曹县人民医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医院;
(2.10)山西省运城市、阳泉市所有医院、太原市迎泽区中医院;
(2.11)四川省的宜宾市、内江市、雅安市所有医院、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
(2.12)内蒙古的扎兰屯市、赤峰市所有医院;
(2.13)广东省的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
(2.14)湖南省的衡阳市中医正骨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
(2.15)安徽省毫州市所有医院;甘肃省民勤县人民医院、庆阳市中医医院;
(2.16)福建南平的所有医院;所有私营社保定点医院。
8、犹豫期及退保
(1)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退保,保险人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费,退保将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
(2)未满期净保费:若保险费为一次性缴付的: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保险费为分期缴付的:未满期净保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保障已过天数/当期保障总天数)] ×(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若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赔偿,则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进行补偿。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不保证续保】
本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请投保人投保前充分理解此产品保险人停售或调整产品的可能性。
【个人信息授权声明】
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本人明确授权并同意:
(1)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必要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可通过知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下统称客户,财产险无受益人)信息的机构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调查获取与保险服务有关的必要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保全、理赔所需的姓名、证件信息、手机号码、医疗健康信息等);
(2)本产品或服务可能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或由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机构联合提供(您可以在具体产品说明中查看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名称),保险公司必须将您的保单信息(含上述个人信息)或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与第三方机构共享来实现为您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
(3)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对上述获取的个人信息仅限保单及其保险服务及客户授权的其他用途范围内进行合理必要使用;
(4)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您本人提供的电话、短信、Email等联系方式,用于为您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数据分析等合理用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您保证向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信息已获得该第三方的同意和授权。对于可能涉及的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已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6)为确保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根据上述用途使用上述个人信息时应严格按照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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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本投保须知未尽事宜以本保险适用条款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