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
C00005032512023073113291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1.故意行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既往疾病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不含已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既往病症;
3.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助孕、妊娠(包括异位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
4.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2)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3)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产生的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6)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7)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及特诊病区入住;在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入住;或接受康复治疗;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入住;
(8)被保险人住院体检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产生的费用(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0)整形手术,痤疮、疤痕、色斑、植发等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牙科治疗,牙齿修复产生的费用;
(1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
(12)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3)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产生的费用;
(14)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产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因职业病及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产生的医疗费用;
(17)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8)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产生的费用;
(19)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职、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预防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疾病普查)费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20)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特需版)
C00005032512023073113311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1.故意行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既往疾病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不含已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既往病症;
3.生育相关的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助孕、妊娠(包括异位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孕、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避孕、绝育手术、绝育恢复手术,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的相关医疗费用。
4.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1)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2)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3)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5)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产生的费用(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6)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产生的费用;
(7)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及特诊病区入住;在康复科、康复病床、健康中心、天然治疗所、康复院入住;或接受康复治疗;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戒酒中心入住;
(8)被保险人住院体检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产生的费用(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0)整形手术,痤疮、疤痕、色斑、植发等美容,变性手术,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屈光不正,牙科治疗,牙齿修复产生的费用;
(1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本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医生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不在此限);
(12)因预防、康复、保健型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13)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产生的费用;
(14)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5)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产生的费用;
(16)被保险人因职业病及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产生的医疗费用;
(17)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18)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产生的费用;
(19)各种健康检查、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用,免疫费用,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保险、招聘、入职、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旅行和宾馆住宿费用,预防保健(包括但不限于保健按摩、自动按摩床治疗、药物蒸气治疗、药浴、体疗健身、疾病普查)费用(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在此限);
(20)各种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颈托(急救中使用的颈托不在此限)、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钢头颈、矫正器具、药带、药枕、拐杖、轮椅、健身按摩器和各种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3、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吉祥版)
C0000503252202307311348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5.保险人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6.任何滋补类中草药及其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7.保险人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8.在如下机构接受治疗或接受如下的医疗服务:诊所、家庭病床、护理机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
9.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0.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12.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3.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1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三)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补偿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4、附加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C0000503252202307311366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药品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1.故意行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自杀,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先天性疾病及既往疾病
(1)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3.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治疗;
4.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前述治疗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特定药品;
6.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指定药店购买的药品;
7.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8.被保险人首次获得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特定药品购买处方的日期不在等待期过后的保险期间内的;
9.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10.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
11.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三)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5、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C00005032312023082939611
(一)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治疗;
5.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及其并发症、猝死;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6.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休闲潜水活动的除外);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被保险人在矿洞、地下、高速路、高架桥、水上、建筑工地作业期间;
13.被保险人从事5米以上高空作业的职业相关活动期间;
14.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6、附加个人100种特定疾病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通用版)
C0000503252202307311359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先天性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4.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6.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7.在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入住;或在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入住;
8.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入住;
9.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10.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11.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2.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7、附加个人 6 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C0000503262202307311357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或存在下列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但投保时已如实告知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