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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所投保产品中保额最高者进行理赔。
3.本产品保险期间1-180天或1年可选,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所投保产品中保额最高者进行理赔。
4.本产品起保时间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可指定生效日期,最早可提前90天购买。
5.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从中国大陆境内出发的旅程,且必须于出行前投保。本保单仅承保目的地的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旅行,具体以本保单明细和条款中所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目的地为准。
6.本产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7.若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疾病,则:
在旅行中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保险条款约定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申请索赔的(无论索赔的该疾病/症状是否在该旅行前曾出现),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8.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居民购买本产品需满足: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在中国大陆境内工作或居住满183天以上;如涉及紧急救援,将送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的常住地址。
9.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尼泊尔地区的直升机救援费用以6,000元为限)
10.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您可以通过“京东安联财险”微信公众号或www.jdallianz.com官网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进行验证。
11.发票形式: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发票抬头仅限投保人,可联系白鸽乐保客服获取。
12.综合偿付能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及风险综合评级达到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保险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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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投保咨询和保单查询: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有关保单的任何查询、投诉、咨询以及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您可以通过“京东安联财险”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或拨打客服热线950610进行咨询。
14.如实告知: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15.相关授权: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本人同意授权:
(1)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必要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可通过知悉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的机构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调查获取与保险服务有关的必要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投保、承保、理赔相关的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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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信息安全:目前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均已采用加密传输协议(https)或证书方式进行信息加密传输,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涉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安全加以保障,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17.个人信息保护: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保险公司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相关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保险公司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保险公司不会将所收集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8.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退保本公司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险费,退保将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具体以保险条款为准。
19.就诊医院要求:在中国大陆境外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机构;如涉及境内医疗(不含港澳台),请选择合法的二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治疗。
20.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授权声明: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必要的使用,用于保单及其服务相关用途。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21.特别说明:自2020年1月26日零点之后投保的保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已知风险,根据相应条款的约定属于责任免除,所有新型冠状病毒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旅行延误、旅行变更、旅行取消或旅行缩短的任何保险责任。
2、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312022061700073
因下列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
8)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猝死(见释义22.8);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22.9)、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22.10),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3)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
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4)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
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见释义22.11)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
的除外;
19)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释义22.12)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国境内或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
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21)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见释义22.13)的影响期间;
2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22.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22.15)的机动车期间;
24)被保险人因受当地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25)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6)被保险人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22.16)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见释义22.17)及其并发症;
27)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22.18),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22.19),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3、附加旅行猝死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322022063020793
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2)身故;
- 既往病症(见释义3)及其并发症导致猝死;
-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猝死;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遭受伤害;
-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猝死;
- 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若主合同的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有任何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的为准。
4、附加旅行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322022063020693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或7座以上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8.3)、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8.4)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8.5)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5)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6)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7)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8)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9)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10)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11)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1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13)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14)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1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1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7)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5、附加旅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322020042305211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具备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 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妊娠(含宫外孕)、不孕不育、避孕或绝育手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 任何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脊椎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及其并发症;
- 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的费用;
- 美容、整形、矫形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心理咨询及验光、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 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 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
- 洗牙、洁齿、牙齿镶补、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所产生的费用;对非自然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 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 先天性疾病(见释义2)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3)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过当地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在境外进行的如下治疗:中草药、中药材或传统中医治疗,传统中医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脊椎指压治疗、足科治疗、营养师治疗、理疗、针灸、顺势治疗、整骨治疗。
6、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障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085号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4)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7、附加旅行传染病强制集中隔离津贴保险条款(2022版)
C00005031922022122095101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保险主合同中责任免除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被强制集中隔离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或费用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或生效前或等待期(如有)期间已出现症状(见释义5)或体征(见释义8.6)、接受检查或被确认为疑似病例,但在保单生效后或等待期满后确诊传染病;
- 既往未治愈传染病或投保前疑似传染病(见释义7);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或生效前或等待期(如有)期间已确诊或疑似感染传染病,或因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接触,依据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疫部门要求被实行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或强制集中隔离的;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或生效前或等待期(如有)期间尚未解除强制集中隔离、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状态的;
- 被保险人前往或途径政府部门已公告的传染病高风险等级的区域或国家而被依法强制集中隔离的;
- 被保险人从政府部门已公告的传染病高风险的区域或国家前往其他区域或国家而被依法强制集中隔离的;
- 被保险人入境(含全球各个国家或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或政府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被强制集中隔离的;
- 被保险人被要求需实行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或在非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疫部门指定场所进行隔离的;未能取得防疫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8.8)出具疑似或确诊感染传染病的证明、强制集中隔离证明的;
- 因防疫要求或国家政策的变化,提前结束或解除强制集中隔离而导致未执行隔离的期间;
- 隔离费用或因隔离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8、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337号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不孕不育、妊娠、避孕及绝育手术;
2)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9)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1)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12)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3)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9、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349号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
2)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9)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0)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1)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10、附加留学缺考补偿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145号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病及其并发症;
3)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4)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6)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7) 主险条款和其他附医疗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1、附加留学缺课补偿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466号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病及其并发症;
3)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4)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6)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7) 主险条款和其他附医疗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2、附加境外留学学业中断房租补偿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084号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外科整容、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2)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3)既往病症;
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5)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6)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7)性传播疾病,但因遭受强迫性行为所致性传播疾病不在此限;
8)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3、附加留学学习中断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128号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病及其并发症;
3)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4)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6)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7) 主险条款和其他附医疗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4、附加境外留学学校倒闭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120号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事先已承诺的费用支出;
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所就读的学校存在财务危机。
15、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322020042204341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重新办理临时旅行证件或任何损失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2)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3)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7)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10.3)的旅行证件丢失;
8)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
9)被保险人自行遗失旅行证件或旅行证件神秘失踪;
10)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11)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12)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13)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非办证地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行程改签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14)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6、附加旅行亲友慰问探访保险条款(2019版)
(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0】(附) 338号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等;
2)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3)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4)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5)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6)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7)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8)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12)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14)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无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16)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18)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17、附加旅行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322020042305231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支付住院津贴:
-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 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任何疾病及其并发症
- 因被保险人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发生的治疗;
-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 因脊椎病的治疗;
-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
- 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4)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5)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
- 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见释义6)及不合理的住院;
-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7)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
-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到达医院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运动所致;
-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
-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住院治疗;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住院治疗;
-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治疗;
-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8、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犬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0922020041503802
一、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
2)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
3)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4)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
5)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酒店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宠物直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侵权:
1)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家属、同居人或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
2)第三者或第三者拥有的动物发起的挑衅。
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所入住的酒店房间内的损失;
3)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
4)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旅行同伴(见释义)造成的损失;
5) 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亲属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6)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 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8) 精神损害赔偿;
9) 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10)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
11)被保险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由成年人陪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而发生侵权导致责任、损失;
12)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3)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14)非犬类宠物所致责任、损失;
15)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五、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产品含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本人声明,已经就该投保事宜及保险金额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