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方案
本产品仅承保职业等级为的职业,不符合的职业不能投保,否则不能获得赔付且保费不退。
投保须知
1、本保险产品的投保人须为18周岁以上自然人或组织,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被保险人年龄为6-25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身体健康的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2、本保单被保险人年龄限6-25周岁,限投1份。
3、本保单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责任,每人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0.3万元整,每次事故对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扣除绝对免赔100元后,按80%赔付。
4、本保单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疾病住院医疗共享保额,被保险人经过医保报销,按照免赔100元,80%赔付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未经过医保报销,按照免赔100元,60%赔付比例赔付。
5、本保单疾病住院等待期为30天。
6、本保单在初次投保前已患的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不承担保险责任。
7、经保险双方协商并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8、本保险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0123231202307060352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0123252202207113527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等内容,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请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9、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办理退保、报案和理赔等相关业务,请您通过中华保微信小程序或拨打保险公司24小时客服电话95585。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中暑、过敏、病毒或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造成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五)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如该标准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自新标准生效时起适用新标准;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九条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费用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二)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
(三)被保险人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四)被保险人进行的矫形、器官移植或修复、视力矫正,牙齿整形以及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配镜或者助听器等);
(五)因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以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膨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六)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七)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造成的延长出院。
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中暑、过敏、病毒或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造成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五)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如该标准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自新标准生效时起适用新标准;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九条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费用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二)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
(三)被保险人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四)被保险人进行的矫形、器官移植或修复、视力矫正,牙齿整形以及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配镜或者助听器等);
(五)因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以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膨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六)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七)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造成的延长出院。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