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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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速报案:
①在发生保险事故后24小时内拨打中华客服热线95585报案,客服人员将引导索赔相关事宜。
②温馨提示:请注意留存好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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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材料:
客服会联系您收集相关材料,并提交对应的理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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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审核:
中华财险收到材料后,将进行及时审核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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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取赔款: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理赔,保险赔款按照被保险人指定,将通过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
投保方案
福建-白鸽货车驾乘意外险投保须知
1.本保险产品的投保人须为18周岁以上自然人或组织,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被保险人年龄为18-65周岁、能正常工作和生活、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2.本保险产品的投保车辆类型为3座及以下营运/非营运货车、特种车,出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仅承担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出险后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
3.车辆类型以车辆行驶证标明的车辆类型为准。
4.车辆座位数以车辆行驶证标明的核定载人数为准,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以保单列明为限。
5.车辆驾驶员或操作员需持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或操作证。
6.投保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适用标准,具备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年检证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已投保交强险。
7.属于交通事故案件索赔时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案件不予赔付。非交通事故,必须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的案件不予赔付。
8.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就医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实际支出的、社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5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9.本保险产品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责任,根据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后实际的住院天数按日给付,每份产品住院津贴100元/天,每次事故最长给付60天,每个保单年度最长给付180天。
10.就诊医院:限定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病房。
11.本保险产品保险期限为一年,同一被保险人无论购买哪种方案,限投1份,多投无效。
12.本保险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注册号:C0000123231202207103344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交通工具临时停放期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号:C00001232322024101700003),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等内容,了解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请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13.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产品不承保以下地区牌照的车辆:(1)河南;(2)内蒙古。
14.如需变更保单信息、咨询保险产品、办理退保、报案和理赔等相关业务,请您通过中华保微信小程序或拨打保险公司24小时客服电话95585。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中暑、过敏、病毒或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八)恐怖袭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下,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
(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3.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4.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5.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6.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7.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者训练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8.交通肇事驾车逃逸。
(四)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九条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费用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二)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
(三)被保险人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四)被保险人进行的矫形、器官移植或修复、视力矫正,牙齿整形以及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配镜或者助听器等);
(五)因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以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膨出、椎间盘脱出、游离性椎间盘等)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六)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七)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造成的延长出院。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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