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4632312023063009453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
第一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它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5)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第二条 期间除外
(1)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3)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三条 除“第一、二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保险人不承担、免除或减少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以及保险条款释义中其他粗体字显示的内容,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2、个人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4632312023063009393
个人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
第一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他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影响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搭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定义的公共运输交通工具,例如休闲游憩用的轻航机、轻型飞机、直升飞机、架设于轨道的游乐设施(如云霄飞车)、游憩用的水上设施、快艇、出租车、网约车等。
第二条 期间除外
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5)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交通工具期间;
(7)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3、出行紧急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4631912023051995523
出行紧急救援保险除外责任
第一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它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13)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
(14)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16)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
第二条 期间除外
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7)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身份。
第三条 地区除外
在以下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亚洲:朝鲜、阿富汗、伊拉克、可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2)非洲:厄立特里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3)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博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纽埃、帕劳群岛、索罗门群岛、皮特凯恩群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迈克唐那群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的小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4)南极洲:南极洲。
(5)北美洲:格陵兰、圣海伦岛。
(6)北极地区。
(7)其他事项
(8)未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保险人也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4、急性肠胃炎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4632512023061505793
急性肠胃炎医疗保险条款除外责任
第一条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食用国家食品安全部门明令禁止食用的食品,或明知食品有毒,但还主动食用有毒食品的;
(2)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代谢病;
(3)被保险人因服食药品;
(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二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第三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对于非用于治疗急性肠胃炎,而是用于治疗慢性肠胃炎等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个人责任保险
C00014630912021052187571
个人责任保险条款除外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构成诽谤、公然侮辱或违反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的行为;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地震、海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5)战争、类似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敌人侵略、外敌行为、叛乱、内乱、强力霸占或被征用、罢工、民众骚动、恶意破坏;
(6)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7)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的经营业务或执行职务行为,或因职务上的需要,而所有、使用或管理不动产及其内动产;
(8)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住宅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或经营活动;
(9)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在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的教唆、指使下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的责任;
(10)被保险人生产、制造、建造、安装、改装、加工、经销、输入、供应、修复、维修或保养产品或货物
(11)被保险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物、住宅及其所附装潢的损坏及灭失,以及属于第三者所有的但由被保险人保管或掌控下的财物、住宅及其所附装潢的损坏及灭失;但被保险人所承租的房屋发生火灾、爆炸造成出租人房屋本体或房屋内动产的损坏或灭失不在此限;
(13)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药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14)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使用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船、飞行器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滑板、滑翔、冲浪、蹦极、热气球、跳伞、攀岩、漂流、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进行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击运动,以及进行前述运动前准备活动时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6)被保险人酗酒、吸毒、注射或服用麻醉药品、违禁品,或传染疾病予他人;
(17)对于未经许可或意图犯罪侵入住宅之人的赔偿责任;
(18)被保险人弃置、焚毁、拆除其住宅;
(19)被保险人住宅所属大楼或公寓的公共设施,发生意外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且未能归责于特定人时,该超过被保险人持分比例之赔偿责任;
(20)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1)间接损失;
(22)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23)被保险人故意纵容、唆使被保险人的宠物袭击、撕咬他人引起的赔偿责任;
(24)由于受害人的挑逗、戏耍等过错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宠物袭击、撕咬所造成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5)被保险人的宠物咬伤、咬死其他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26)无狂犬疫苗接种证明的犬类宠物的袭击、撕咬等伤害引起的赔偿责任;
(27)被保险人的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28)被保险人的宠物连续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第二条 对于下列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电子存储设备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家畜、花草、树木、宠物。
第三条 除“第一、二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保险人不承担、免除或减少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以及保险条款释义中其他粗体字显示的内容,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8.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受伤害程度;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9.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交相应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相应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4632522023061505803
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扩展条款除外责任
第一条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饮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6)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它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的伤害;
(10)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1)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恐怖袭击;
(1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1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第二条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7、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扩展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14632522023080121881
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扩展条款除外责任
第一条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饮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6)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它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的伤害;
(10)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1)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恐怖袭击;
(1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1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第二条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8、附加食物中毒身故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4632322023080121871
食物中毒身故保险除外责任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主险合同责任除外中的各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