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4632312023063009453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
第一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它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5)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第二条 期间除外
(1)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3)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三条 除“第一、二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保险人不承担、免除或减少责任的条款,详见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以及保险条款释义中其他粗体字显示的内容,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保险人也不予赔偿。
2、个人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4632312023063009393
个人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
第一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他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影响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1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4)被保险人搭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定义的公共运输交通工具,例如休闲游憩用的轻航机、轻型飞机、直升飞机、架设于轨道的游乐设施(如云霄飞车)、游憩用的水上设施、快艇、出租车、网约车等。
第二条 期间除外
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5)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交通工具期间;
(7)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3、出行紧急救援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4631912023051995523
出行紧急救援保险除外责任
第一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它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13)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
(14)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16)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
第二条 期间除外
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7)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身份。
第三条 地区除外
在以下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1)亚洲:朝鲜、阿富汗、伊拉克、可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2)非洲:厄立特里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3)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博维岛、圣诞岛、诺福克岛、纽埃、帕劳群岛、索罗门群岛、皮特凯恩群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迈克唐那群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的小岛、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4)南极洲:南极洲。
(5)北美洲:格陵兰、圣海伦岛。
(6)北极地区。
(7)其他事项
(8)未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保险人也不承担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
C00014632522023061505803
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扩展条款除外责任
第一条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饮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6)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它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的伤害;
(10)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1)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恐怖袭击;
(1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1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第二条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扩展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14632522023080121881
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扩展条款除外责任
第一条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饮酒、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6)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它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的伤害;
(10)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1)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恐怖袭击;
(14)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1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第二条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