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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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18周岁-99周岁
保障期限: 1年/3年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须知》 《免责条款》 《保险条款》 《理赔告知书》 《风险提示函》 《保险条款免责事项明确说明告知书》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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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1.本保险合同承保重庆区域内房屋,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且用于居住的非自建房屋,不承保生产经营类房屋、违章建筑类房屋、砖木结构房屋,对于同一房屋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仅限投保1份。

2.兹双方约定一致,本保险合同中《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累计责任限额2万元,其中因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造成的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1万元。本保险合同中《家庭火灾爆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三者人身伤亡累计责任限额150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第三者财产损失累计责任限额50万。本保单《家庭火灾爆炸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责任保险条款》中人身伤亡累计责任限额240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医疗费用累计责任限额48万元,每人医疗费用限额8万元。

3.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为200元或损失金额10%,二者以高者为准。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未在24小时内报案,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明或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查明或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免责条款
1、家庭财产火灾爆炸保险
C0000023211201912250615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房屋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雇佣人员的违法、 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 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 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 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五)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 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 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2、家庭火灾爆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C00000230912022101051533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寄宿人员以及室内其他人员的自杀、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公布,自 2011 3 1 日起实施)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国家禁用的燃气灶具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八)用户安装的热水器具因生产质量或安装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

(二)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因道路、建筑施工造成管道破裂导致的火灾爆炸事故,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五)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六)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及财产损失;

(八)伤者治愈出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已支付烧伤残疾赔偿金后所发生的整容费用;

(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家庭火灾爆炸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责任保险条款
C000002309220221010515434、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C00000232112018062803882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三)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五)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5、附加辅助金保险条款
C000002321220180628039026、附加盗抢保险
C00000232122018062803892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保险标的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盗抢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7、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
C00000232122018062810871

(一)因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致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
(二)按本附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8、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C00000232122018062810881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9、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C00000230922018062810931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六)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七)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九)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十)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条款
理赔告知书

索赔指引

为方便您办理保险索赔,请您遵照如下指引:

一、出险报案:出险之后请立即拨打人保财险24小时服务热线95518,需提供保单信息和事故的有关情况。

二、案件处理:理赔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三、行驶索赔权:为了使您的损失尽快得到补偿,请尽快提供如下有关索赔材料,我们会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赔付义务。

四、核对赔款:请您在接到付款通知后,查询赔款到账情况,如有疑问随时拨打95518。

 

索赔须提供以下资料

  1. 被保险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正反面、本人银行卡、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2. 事故相关维修或费用发票。
  3. 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事故: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气象证明。
  4. 涉及第三者责任赔偿:需提供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赔付的转账/打款凭证。
  5. 被保险人非房主本人:需补充亲属关系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6. 理赔工作人员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相关材料。
风险提示函

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要求,为防控保险业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风险,特提示以下风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下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若有保险销售人员向您推荐非保险金融产品,请提高警惕、谨慎识别,切勿盲目相信“保本高收益”承诺,避免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如有必要,可向本司客服电话(95518)致电核实。

 

本人已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并充分理解。

 

投保方案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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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尊敬的客户: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产品并确认本产品相关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及其他重要告知内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回溯管理的要求,您自此页面开始的操作将被记录。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销售、投保咨询、理赔协助等服务。投保前请您阅读《客户告知书》

同意并继续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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