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户燃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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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60天-8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特别约定》 《隐私政策》

投保方案

投保说明

1.本投保须知和适用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请您仔细阅读该条款,特别注意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
2.本保险适用条款由《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平安产险财产基本险(2025版)条款》、《平安产险雇主责任保险(2025版A款)条款》、《平安产险企业财产保险附加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保险(2025版)条款》、《平安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仅承保投保方案中列明责任损失项目,其他未列明损失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障内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出险后 48 小时内及时报案,积极履行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否则,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拖延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同一保险期间,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每个标的地址只限购买一份本保险,多买无效。
5.兹经双方同意,投保人在投保时无需提供雇员名单。如发生保单项下赔案,投保人需提供与被保险雇员之间劳务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等),保险人认可该文件的效力,并自动确认出险人员为保单被保险人。6.本保险仅限于燃气管道商业用户,其他燃气用户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内。可包括以下行业用户:(1)餐饮业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2)服务业: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婚姻服务、殡葬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诊所;(3)零售业:便利店、食品饮料及烟草零售、服装及日用品零售、文体用品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零售;(4)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食堂。
7.本保单不承保行业类型:仓储、废日材料回收加工、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业及高危制造业(计算机、通讯及电子电气机械设备、塑料、化学纤维、医疗、印刷、造纸、家具、木材、草、皮、纺织制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炸药及火工、多晶及单晶硅、谷物、饲料、面粉加工,方便食品、酒
及酒精制造,文教体育用品、石油、化学燃料加工制造、金属制品业、金属表面处理及加工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若被保险人为前述行业类型,本保单不承担保险责任。
8.本保险中意外伤害部分的未成年身故保险金额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9.本保单雇主责任部分仅承保由燃气爆炸或泄露引起的雇员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以及医疗费用,不赔付误工费,伤残赔偿等级认定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照该标准所规定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伤残等级比例一级100%二级80%三级 70%四级 60%五级 40%六级 30%七级 20%八级 15%九级7%十级5%。10.本保单财产保险部分火灾爆炸仅承保燃气及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本保单第三者责任部分仅承保由燃气爆炸或泄露引起的事故。11.财产险承保范围适用财产基本险条款,标的为房屋建筑、装修,室内财产,存货占比不超过 20%;
1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3)存货与非存货(房屋主体、装修、设备)分别按13.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14.投保人须如实填写真实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的证件号码并认真核对无误。证件号码是客户身份的唯一验证信息,索赔时需要提供同填写信息一致的相关证件,如填写的证件号码与实际不符,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投保人须就页面上的所有信息进行如实填写,本公司有权调查信息的真实情况。如果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已支付的赔偿,本公司有权要求退还。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投保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1、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C00001730912019122509341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烟熏;

    (八)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九)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起重机械、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非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做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出售、赠与的产品、货物、商品所导致的损失;

    (八)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九)患传染病以及食物、饮料、酒精中毒造成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审计师、设计师、监理师、评估师、律师等专门职业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十二)停放车辆车内财产的损失或因刮蹭、碰撞、倾覆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失;

    (十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十四)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平安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责任保险条款
    C00001730922018082201052

    如果发生上述扩展项下的索赔时有其他承保同样损失或责任的保险存在,则保险人不负责赔付或分摊上述损失、赔偿或费用。

    3、平安产险雇主责任保险(2025 版 A 款)
    C00001730912026012848583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期间发生的本人的人身伤害;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以外的疾病、传染病、任何原因导致分娩、流产或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伤、残或死亡);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
    (九)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十)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 十 一 ) 任 何 因 氟 和 多 氟 烷 基 物 质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简称 PFAS) 或任何物质或产品中包含的 PFAS 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进行高处作业而遭受的人身伤害(高处作业标准见释义);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在投保前,依据《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标准编号为 GBZ/T 325—2022)已经疑似诊断职业病及其并发症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四)被保险人作为发包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不论承包商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五)被保险人作为被挂靠人,对挂靠被保险人对外经营的组织或者个人所招用的劳动者的责任,不论挂靠人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之外以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营养费、交通费等;
    (七)工伤保险基金等其他途径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免赔天数内的误工费用。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平安产险财产基本险(2025 版)
    C00001730612025112717623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水箱、水管爆裂;
    (十)盗窃、抢劫。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提示

尊敬的客户: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产品并确认本产品相关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及其他重要告知内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回溯管理的要求,您自此页面开始的操作将被记录。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销售、投保咨询、理赔协助等服务。投保前请您阅读《客户告知书》

同意并继续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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