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燃气工业用户燃气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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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特别约定》 《隐私政策》

投保方案

投保说明

投保须知

1、本保险仅限于燃气管道工业用户,且保险标的坐落地址仅限一处,其他燃气用户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内。

2、每个标的地址只限购买一份本保险,多买无效。

3、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标的范围内,因被保险人户内自有的燃气管道泄露或使用燃气灶具、燃气设备时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

4、本保单不承保行业类型:仓储行业;电力及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业及高危制造业(计算机、医疗、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炸药及火工、多晶及单晶硅、谷物、饲料、化学燃料加工制造)。若被保险人为前述行业类型,本保单不承担保险责任。

5、财产险承保范围适用财产基本险条款,标的为房屋建筑、装修,室内财产,存货占比不超过20%。

6、上述保费收取按照下述行业风险类别不同,需加乘相应保费系数。最终保费=基础保险费x保费系数。

7、本保险适用条款由《财产基本险条款》、《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组成,拓展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责任。本保险仅承保投保方案中列明责任损失项目,其他未列明损失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障内容。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1、平安产险雇主责任保险(2025 版 A 款)
    C00001730912026012848583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期间发生的本人的人身伤害;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以外的疾病、传染病、任何原因导致分娩、流产或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伤、残或死亡);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
    (九)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十)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 十 一 ) 任 何 因 氟 和 多 氟 烷 基 物 质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简称 PFAS) 或任何物质或产品中包含的 PFAS 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进行高处作业而遭受的人身伤害(高处作业标准见释义);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在投保前,依据《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标准编号为 GBZ/T 325—2022)已经疑似诊断职业病及其并发症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四)被保险人作为发包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不论承包商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五)被保险人作为被挂靠人,对挂靠被保险人对外经营的组织或者个人所招用的劳动者的责任,不论挂靠人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之外以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营养费、交通费等;
    (七)工伤保险基金等其他途径已报销的医疗费用;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免赔天数内的误工费用。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平安产险财产基本险(2025 版)
    C00001730612025112717623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水箱、水管爆裂;
    (十)盗窃、抢劫。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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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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