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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 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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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水箱、水管爆裂;
( 十)盗窃、抢劫。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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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平安雇主责任保险( A 款)条款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或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或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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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四)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安装假肢、
矫形器、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营养费,挂号费,交通费等;
(七)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免赔天数内的误工费用。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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