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生平安-防癌宝(互联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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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28天-7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犹豫期限: 10天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门诊住院绿通、恶性肿瘤第三方诊疗服务手册》
白鸽宝具备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可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https://icidp.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查询
理赔流程
1
快速报案

方式一:您可以拨打白鸽报案电话:4009-024-365; 方式二:关注白鸽探保微信公众号,在“我的服务-理赔中心-申请理赔”在线提交理赔申请。

2
准备材料

报案成功后,白鸽专属理赔顾问会与您取得联系,沟通理赔相关注意事项及理赔所需材料。

3
全程协赔

白鸽专属理赔顾问帮助您同保险公司沟通,全程协助并跟进理赔款项到账。

4
自主理赔

您也可直接拔打平安财险客服热线95511进行报案,申请理赔。

常见问题
Q
这款产品保险期间是多久?到期以后还能再重新投保吗?
A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 若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申请重新投保,我们不会因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健康状况的变化或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而拒绝您的重新投保申请。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Q
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有哪些?
A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及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此外,本产品计划三可以包含上述公立医院的特需部,但仅限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特需部就诊,且特需部不包含高级病区、VIP病房、外宾医疗、干部病房、国际医疗。
Q
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未使用,会对赔付有影响吗?
A
有影响。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100%比例赔付。 若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我们计算保险金后,再乘以60%的比例给付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如您投保的是计划三、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特需部进行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治疗的,不受此限。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不受此限。

投保方案

投保说明

1.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客服热线4009-024-365。

2.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如有问题请拨打,平安财险客服热线95511。

3.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告知书、提示书等重要内容。

4.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不提供纸质保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可作为理赔的依据。

5.适用人群:首次投保被保人年龄为28天-70周岁,续保可至99周岁,投保人的年龄18周岁以上。

6.投被保人关系:可为本人、子女、配偶。

7.投保份数:每人仅限1份。

8.保险期间:1年。

9.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等待期为90天。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至等待期结束之日经医院确诊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在上一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六十日内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并缴纳应缴保险费的,无等待期。

10.医院: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及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质子重离子中心)。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此外,本产品计划三可以包含上述公立医院的特需部,但仅限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或原位癌在特需部就诊,且特需部不包含高级病区、VIP病房、外宾医疗、干部病房、国际医疗。

11.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 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 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 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 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12.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水平变化、本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被保险人续保时的费率。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 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保险人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费率。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13.本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 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14.本产品不支持自动续保.

15.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16.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您谨慎投保。若申请退保,退还金额为本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7.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有关保单的信息变更、退保、发票申请等事宜的办理,您可以通过白鸽微信公众号“白鸽乐保”个人中心进行自助操作;也可以通过联系白鸽在线客服或拨打白鸽客服热线4009-024-365进行办理。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客服

¥
提示

尊敬的客户: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产品并确认本产品相关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及其他重要告知内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回溯管理的要求,您自此页面开始的操作将被记录。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销售、投保咨询、理赔协助等服务。投保前请您阅读《客户告知书》

同意并继续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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