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实理赔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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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先生 25周岁 浙江人2017年03月投保 攀岩受伤 已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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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
廖先生是一个户外运动爱好者,周末经常会组织三五好友一起活动,保险意识较强,每次都会提前给自己购置好意外保障,2017年3月10号,廖先生购买了一份白鸽运动保险经典版,保障30天,保费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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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
2017年3月25号,廖先生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攀岩,在攀岩过程中手指、手腕韧带意外扭伤,疼痛难以施力,随即前往医院治疗,扣除社保已报销的,廖先生还花费了3300元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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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
廖先生第一时间通知白鸽客服,提供了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用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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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医疗费用均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社保范围内),赔付廖先生意外医疗费用(3300-100)*100%=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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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
廖先生已拿到理赔款,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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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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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速报案
方式一:您可以拨打白鸽报案电话:4009-024-365;
方式二:关注白鸽探保微信公众号,在“我的服务-理赔中心-申请理赔”在线提交理赔申请。 -
2准备材料
报案成功后,白鸽专属理赔顾问会与您取得联系,沟通理赔相关注意事项及理赔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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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程协赔
白鸽专属理赔顾问帮助您同保险公司沟通,全程协助并跟进理赔款项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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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主理赔
您也可直接拔打平安财险客服热线95511进行报案,申请理赔。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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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高风险运动保障内容主要是什么?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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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多次购买?本产品同一保险期间内仅限购买一份,多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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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可以保障多长时间?本产品保险期限选择灵活,为客户提供1-30天内自由选择保险期限。
投保方案


1.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客服热线4009-024-365。
2.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
3.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详见产品条款, 请务必仔细阅读产品条款及电子保单的特别约定。
4.本产品的承保年龄为28天-65周岁(含65周岁)。仅限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其他具有保险利益关系指: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本产品同一被保险人限购1份,多投无效。
6.本产品起保日期为投保成功后的次日零时,可指定生效日,最多可提前30日购买。
7.本产品可承保日常意外、旅游、拓展、高风险运动及非专业赛事(非职业运动员参与的赛事活动)。
8.扩展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9.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有关保单的信息变更、退保、发票申请等事宜的办理,您可以通过白鸽微信公众号“白鸽乐保”个人中心进行自助操作;也可以通过联系白鸽在线客服或拨打白鸽客服热线4009-024-365进行办理。
10.【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11.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有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发票抬头仅限投保人,可联系白鸽保险客服或通过个人中心订单自助操作。
12.我们将严格遵守现行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并保障这些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被披露给未获权的第三方。
13.保单形式: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保单查询与验真:(1)查询电话:95511;(2)网络查询:请访问http://one.pingan.com/,注册并登陆平安一账通;(3)保单验真访问 www.pingan.com,进入“网上保单查询-产险保单查找”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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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C00001732312024062802603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
(十二)被保险人没有遭受骨折伤害,因其他原因或主动进行骨密度检测。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2、平安产险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C00001732322021120306513
第四条 主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第五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二)被保险人参与由个人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高风险运动合同(在商业旅游经营资质的经营者经营的旅游景点内或在有专业资质的教练指导下进行的高风险运动不受此限);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3、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条款C00001732522022072500061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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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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