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福保险产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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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0-80周岁(投保人年龄18-8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特别约定》 《隐私政策》
理赔流程
1
出险报案

如您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不幸发生保险事故,请在48小时内通过热线电话95500报案,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我们将在接到您报案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您联系,指导并协助您办理理赔事宜。

2
准备材料

根据保司客服电话指引,准备申请材料,包含索赔申请书、身份证明、银行账户、诊疗票证、事故证明等资料。

3
提交理赔资料

将理赔申请资料按照保司客服人员指引提交给保司审核。

4
完成理赔

确属保险责任的,我司将在达成理赔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金支付至被保人或者受益人账户。如有疑问随时拨打95500。

常见问题
Q
什么是燃气保险?
A
在保险期间内,因使用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钢瓶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的火灾、爆炸或因燃气泄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Q
保单如何验真?
A
投保后可拨打我司95500电话进行验真、查询,也可以登录我司官方网站:https://www.hhftbx.com/进行保单验真。
Q
被保险人在什么医院就诊?
A
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投保方案

投保说明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通过我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800
(四)许可证有效期:长期
(五)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经营区域:全国区域(港、澳、台除外)
二、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代理销售多家产险、人身保险公司产品的资质。公司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网站https://www.baigebao.com/进行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ndex/index.html。

三、承保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险公司电话:95500

(三)保险公司网址:https://property.cpic.com.cn

(四)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太平洋产险承保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各类保险业务,服务范围覆盖航空航天、电力能源、石油化工、船舶航运、纺织烟草、机械设备、电子通讯、金融贸易、科技创新、基础建设、农林牧渔等各行业和领域。

(五)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公司在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宁夏、内蒙古、青海设有分公司。对于本公司未设分公司地区的用户,您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及所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五、请您合理评估自身的保险产品消费需求根据有关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人员不得通过向投保人增送权益证、股权激助凭证、待上市般票等不确定经济利益的方式推销保险产品。因此,建议您合理评估自身的保险产品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根据自身实际的风险保障需求和经济实力选择和购买保险产品。

六、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七、请您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终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八、投诉服务

1、如您发现我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电话:0535-6608022)。

2、如果您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您可以凭充分、有效的书面证据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电话12378)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九、客户授权

1、本人授权中国太保{指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可以从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2、本人同意中国太保以及其认为业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将本人提供的全部资料用于为本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推荐产品。中国太保及第三方对本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本人同意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银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银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银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十、其他须知

1、保单形式:本产品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通过拨打95500客服热线查询保单。

2、保费支付:保费一次性支付,您可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保险费

3、犹豫期:无

4、发票形式: 如您需要发票,可通过短信链接查看电子发票或联系0591-62112593申请开具。

5、信息安全: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6、投保流程: 投保人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勾选投保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洗择产品填写资料-核对订单-确认付款-完成投保,如您需要电子保单可在信息录入时填写邮箱号,投保成功后电子保单将会发至您预留邮箱。

7、承保流程: 太平洋产险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实时完成核保,核保通过且保费到帐后进行承保。

8、退保/保全流程: 如需办理解除合同或保单变更,请至当地太平洋产险柜面或致电0591-6211259咨询退保流程,退保金会退还至原缴费账户。我们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计算公式详见条款),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1、民用燃气用户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C00001432112019081309251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国家未许可的燃气灶具(以”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为准)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九)未经民用燃气供应企业同意,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检验标记、变更使用地址;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C00001432312022070830581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未经煤(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煤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煤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煤(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一)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民用燃气用户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C00001430912019090909242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发生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时,室内其他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违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以及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火炉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国家禁用的燃气灶具以及盗用燃气等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燃气设备的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家庭财产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C00001432112022111639291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八)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及罩棚、简陋屋棚下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九)虫蛀、鼠咬、霉烂、变质。

    (十)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十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贬值损失或丧失使用价值;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任何不保财产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附加家庭辅助金保险(2019版)条款
    C00001432122019070400931

    第五条

    主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房屋已是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主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6、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2019版)条款
    C00001432122019070400921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导致的租房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居所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7、家庭成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
    C00001432312019070400961

    第六条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 被保险人醉酒;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1.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1.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1. 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2.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3.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8、家庭成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C00001432312019070401001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醉酒;

    (六)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四)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9、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
    C00001432522022061031073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10、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C00001432522020060500182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

客服

¥
提示

尊敬的客户: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产品并确认本产品相关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及其他重要告知内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回溯管理的要求,您自此页面开始的操作将被记录。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销售、投保咨询、理赔协助等服务。投保前请您阅读《客户告知书》

同意并继续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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