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白鸽宝客服热线4009-024-365。
2.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
3.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
4.投保份数:每人仅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5.适用人群:30天-69周岁人群购买,成年人仅限本人投保,被保人18岁以下需要是监护人关系。
6.保险期间:1个月。
7.承保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8.保险期间开始前、或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等待期满前发生如下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隔离津贴与观察津贴:
①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②被保险人疑似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等待确诊结果;
③被保险人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④被保险人已经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
与条款相异之处,以本约定为准,未尽事宜以条款为准。
9.法定传染病集中治疗观察津贴保险首次投保等待期为7天。
10.本产品传染病仅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11.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 号】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10周岁以下不超过20万元,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不超过50万元,但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除外不受此限制。
《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平安产险附加法定传染病集中治疗观察津贴保险条款》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期间开始前、或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等待期满以前(含等待期最后一天):
1.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法定传染病;
2.被保险人疑似罹患法定传染病,在等待确诊结果;
3.被保险人因与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4.被保险人已经发病。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三)投保本附加保险合同前或出行前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已被我国政府、当地政府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不符合本条款第二条的约定;
(五)非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自愿隔离和自愿观察;
(六)居家隔离治疗、居家医学观察。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政条令条例;
(三)针对集中隔离治疗津贴保险责任,导致被保险人接受集中隔离治疗的疾病,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投保的法定传染病;
(四)针对集中医学观察津贴保险责任,导致被保险人接受集中医学观察的疾病,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投保的法定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