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声明
1.本投保人自愿向你公司购买本保险,你公司已将涉及本保险的所有保险条款提供给本投保人,并就保险条款内容向本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本投保人已完全理解并认可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交费方式、赔偿限额、责任免除、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待期等重要内容,且已告知被保险人。
2.上述所填告知事项及所有本投保人提供的投保资料均属实,如有虚假不实或隐瞒,你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并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完全同意仅经本投保人书面申请并由你公司经正式程序承保、修改或批注的内容有效。
4.本人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的次日视为客户签收日。同意如发生有关网上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方面的分歧,以贵公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判断本保险合同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5.本投保人经征求被保险人同意授权你公司,基于承保、理赔之必须,在必要、最小限度内,从医生、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就保险相关事宜,查询或索取被保险人的诊疗记录、病历及其他证明材料。对于保险公司的调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积极配合。
6.您同意我公司(包括各级分支机构)及我公司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境内外第三方基于向您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之必要,在最小限度内收集:1)由您主动向我们提供;2)由您使用我们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自动生成;或者3)我们经由您授权同意或者履行法律义务所需向第三方收集、查询获取的个人信息;并基于特定目的范围内收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和分享这些个人信息,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我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投保交易和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被非法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具体保障措施见公司隐私政策:http://www.95590.cn/bwzx/ddyszc/ystk/index.shtml。
7.为确保本保险产品与您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您的年收入需达到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方可投保。请您在投保前仔细评估自身财务状况和保险需求。当您向我公司发起投保申请时,则代表您已阅读并知悉前述内容,并已确认您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与本产品相匹配。
1、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1032312023110989361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或者自杀,但是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拒捕,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或者分娩除外;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或者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或者职业性运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
(九)恐怖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
第七条 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二)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界定的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三)非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七)被保险人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
(八)被保险人通过旅行社安排进行旅游的,被保险人脱离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期间,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终止后的期间。
2、个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1032312021123167963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
(五)非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
(六)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九条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保险费。
3、附加个人自驾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1032322022033127621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四)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4、附加个人旅游医疗费用保险(2023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1032522023083039991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疗费用,除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予以承保;
(二)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引致的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三)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伤残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四)非因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在技术、设备等方面不具备正常治疗条件而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不必要的转院治疗费用,但提供转出医院同意转院证明的除外;
(五)系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疗费用,除非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予以承保;
(二)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整形或者保健,如洗牙、洁齿、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者镶牙的费用;
(三)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或者试验性治疗费用;
(四)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界定的为准)的费用;
(五)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的费用;
(六)治疗既往症发生的费用;
(七)非因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在技术、设备等方面不具备正常治疗条件而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不必要的转院治疗费用,但提供转出医院同意转院证明的除外;
(八)系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境外旅游以治疗为目的的;
(二)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进行旅游的。
5、附加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2023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1031922023082134511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除非本附加险保险条款约定予以承保;
(二)既往症及其并发症,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四)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突发急性病而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
(二)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6、附加个人旅游住院津贴保险(2023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01032522023122807691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任何原因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界定的为准);
(二)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三)既往症。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情形下住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境外旅游是以治疗为目的;
(二)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进行旅游。
第九条 属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予以承保的除外。
7、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C00001031922022061423051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导致的行李延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行程确定日期之前已发生延误或者已宣布会导致延误的情况;
(三)行政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留置行李;
(五)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
(六)恐怖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
第五条 下列任何行李延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与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托运的行李有关的延误;
(二)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的返程发生的行李延误。
8、附加旅程延误保险(2022版)条款
C00001031922022041939321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程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者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者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者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
9、附加旅行变更保险(2022版)条款
C00001031922022041939331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变更旅行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二)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第六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变更旅行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他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雇员罢工或雇员抗议活动,或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二)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三)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四)法律规定,或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机构获得退还或赔偿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