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幸孕 - 京东安联母婴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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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承保年龄: 20-4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责任
保险金额
更多详情,请阅读 《投保说明》 《保险条款》 《免责条款》和 《客户告知书》 《保险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
白鸽宝具备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可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https://icidp.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查询
真实理赔案例解析
吴女士 28周岁 上海人
2017年07月投保 羊水栓塞 已获赔
  • 购买

    吴女士是一位准妈妈(怀孕10周),吴女士的老公了解到怀孕期间的风险比较高,因此在其未怀孕时就投保了“小幸孕”母婴保障计划(母婴升级版),保费750元。

  • 出险

    吴女士在正常的产检过程中,不幸被查出羊水栓塞,需要一定的治疗费用。

  • 报案

    吴女士第一时间找白鸽客服协助申请理赔,提供了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用于理赔。

  • 理赔

    在保险公司的核实下,吴女士的情况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妊娠疾病津贴保险金20000元。

  • 进度

    吴女士已拿到理赔款,已结案。

理赔流程
1
快速报案

方式一:您可以拨打白鸽报案电话:4009-024-365;
方式二:通过下载白鸽乐保APP或关注白鸽乐保微信公众号,在“我的-理赔中心-申请理赔”在线提交理赔申请。

2
准备材料

报案成功后,白鸽专属理赔顾问会与您取得联系,沟通理赔相关注意事项及理赔所需材料。

3
全程协赔

白鸽专属理赔顾问帮助您同保险公司沟通,全程协助并跟进理赔款项到账。

4
自主理赔

您也可直接拔打安联财险客服热线950610进行报案,申请理赔。

常见问题
Q
孕妇版和母婴版的区别是什么?
A
孕妇版的被保险人为孕妇,包含孕妇的以下保障:意外身故与伤残、生育身故、妊娠疾病津贴、妊娠难产津贴和意外终止妊娠津贴;
母婴版是在孕妇版的基础上,增加新生儿保障: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和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
客户可单独投保孕妇保障,即孕妇版,如需投保新生儿保障,请选择母婴版,新生儿将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保。
Q
什么是连带被保险人?
A
被保险人妊娠满 28 周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 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活体新生儿。
Q
这个产品的等待期是几天?
A
意外终止妊娠保障等待期为90天,生育身故、妊娠疾病津贴保障等待期为30天,续保没有等待期。
Q
是否所有的孕妇或未怀孕的女性均可以购买这个产品?
A
本保险承保投保时年龄为20至40周岁、未怀孕或孕期未满28周的身体健康女性。
Q
该保险是否需要填写健康告知?
A
需要的,请客户投保时务必仔细阅读健康告知,并确保都符合健康告知的内容。
Q
如新生儿为双胞胎或多胞胎,且都出现先天性畸形,是否每个新生儿都能作为连带被保险人,享受先天性畸形费用津贴和手术费用补偿?每个新生儿最高能享受的保额是否有限制?
A
是的,每个新生儿能享受的最高保额已保单载明的该项保障的最高金额为准。
Q
外籍人士能否投保?
A
可以,但应满足一年内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工作或居住满183天的要求。

投保方案

客服

123

投保说明

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客服热线4009-024-365。

阅读条款:本产品是组合产品,主险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为健康保险。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健康告知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健康告知的所有内容。

 如实告知: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提交健康问卷,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产品说明】

-承保主体:

承保主体:本产品由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承保,保险公司已具备全流程线上服务的能力。目前保险公司在广东、深圳、上海、北京、四川设有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仅面向上述地区销售。投保人本人已明确知悉并确认。

-合同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您可以通过“京东保险”微信公众号或www.jdallianz.com官网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进行验证。

-发票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需纸质发票请联系客服,邮寄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本产品适用条款:

【孕妇版】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086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生育身故保险条款(2020通用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疾病保险)【2021】(附) 136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妊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疾病保险)【2021】(附) 148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其他)【2021】(附) 115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妊娠难产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其他)【2021】(附) 153号

 

【母婴版】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086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生育身故保险条款(2020通用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疾病保险)【2021】(附) 136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妊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疾病保险)【2021】(附) 148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其他)【2021】(附) 115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妊娠难产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其他)【2021】(附) 153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医疗保险)【2021】(附) 112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条款(B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其他)【2021】(附) 121号

 

请投保人了解、同意并确认接受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投保人

年龄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本保险承保的(主)被保险人为投保时年龄在20(含)-39周岁(含)且投保时未怀孕或孕期未满28的身体健康女性。

--连带被保险人:若您选择本保险产品的孕妇版(标准计划或升级计划),该计划不包含新生儿相关保障责任无连带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险人:若您选择本保险产品的母婴版(标准计划或升级计划),该计划包含新生儿相关保障责任,投保时确定的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分娩的符合约定条件的活体新生儿为连带被保险人

--须为投保人本人、其配偶、其母(不包括岳母或婆媳关系)、其女

--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内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工作或居住满183天

--承保职业类别1-4的被保险人。详见《京东安联职业分类表》,您可在网上查阅并随时咨询被保险人自身的职业类别,未如实告知职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受益人

--本产品受益人法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产品含2个保障计划,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保障说明】

-保障期间

--1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障地域

--本产品保障地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犹豫期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

 -生效日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投保成功,且与保险人商定的起保日期(投保时选择的起保日期)当日零时起生效。例如,投保人2021年10月27日投保成功并选择2022年01月01日起保,保险合同于2022年01月01日零时生效。

--支持指定起保日期的范围:自投保成功日起180天内(不含投保成功日)。

--投保成功指投保人投保并支付成功。

 

-等待期

--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障等待期为90天;

--生育身故保障等待期为30天; 

--妊娠疾病津贴保障等待期为30天。

--等待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母婴版特有责任】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

--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有本项责任适用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保险人将按保险条款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畸形保险金金额为基数,乘以本项责任适用条款中《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所列先天畸形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如涉及新生儿多于一胞胎的,请参照投保须知“【母婴版保障特别说明】涉及新生儿多于一胞胎时的特别约定”部分

 -【母婴版特有责任】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保障责任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100%

-【母婴版保障特别说明】涉及新生儿多于一胞胎时的特别约定

--对于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及手术费用补偿保障,如主被保险人同一次分娩的新生儿多于一胞胎,我们将按各项责任适用条款约定,分别给付各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每一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以保单载明的各项保障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医院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详见各项保障责任适用保险条款。

【费用补偿原则】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保障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连带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连带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项责任适用条款的约定进行补偿。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保险费】

-本产品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年龄因素和选择的保障计划相关详见本产品费率表

-本产品仅支持一次性缴费(年缴)

【退保与退费】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退保,保险人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费,退保将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

-未满期净保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保障已过天数/当期保障总天数)]×(1-10%),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

-若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赔偿,则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其他说明】

-本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本产品不支持自动续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授权声明】

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必要的使用,用于保单及其服务相关用途。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活动详情

【活动一】投保送众悦体检

活动时间: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22日

成功投保该产品(个人版或家庭版),送众悦体检 ,每单送1份,多买多送。

了解众悦体检

【活动二】投保家庭版,加送睡眠健康管理服务(睡眠纽扣)

活动时间: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3日

成功投保活动产品-家庭版(保单≥2),再加送睡眠健康管理服务(睡眠纽扣),每单送1份,多买多送。

了解睡眠纽扣

活动说明

1.众悦体检、睡眠纽扣将在活动结束后15~30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发送保单号及领取链接(自发放日起3个月内有效)至投保人手机号,可通过链接使用保单号领取,成功领取后即预约使用/坐等收货。

2.活动所涉及奖励由众安保险合作第三方供应商提供,退保则视为放弃所有奖品。

活动时间:

2021年03月01日~2021年03月31日

活动说明:

活动期间投保的保单且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的被保险人,可享受首年保费8折。

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
免责条款

客服

¥
提示

尊敬的客户:

您即将进入投保流程,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产品并确认本产品相关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免责条款及其他重要告知内容,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回溯管理的要求,您自此页面开始的操作将被记录。

本产品由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销售、投保咨询、理赔协助等服务。投保前请您阅读《客户告知书》

同意并继续
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委托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http://www.baigebao.com)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本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及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的要求 ,本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91号2403室;

(三)许可证名称:《保险中介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260443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 港、澳、台除外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五)业务范围:全国 ( 港、澳、台除外 );

(六)联系方式:4009-024-365。

二、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您可通过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三、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 ,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

四、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由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五、请向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不真实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公司已按《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司获取报酬的主要方式为向相关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二)本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将根据保险业务的需求合法收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本公司承诺将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进行保密,严格限制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妥善保管加密信息,并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交换过程中采用了加密与验证保证交易安全。

九、投诉渠道: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业务人员存在误导行为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 ,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9-024-365。

 

十、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争议,应与本公司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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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逐页阅读以上文件,再点击知晓并同意!

本产品由白鸽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咨询、投保协助、保全协助、理赔协助等服务。客服热线4009-024-365。

阅读条款:本产品是组合产品,主险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为健康保险。投保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健康告知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投保须知/健康告知的所有内容。

 如实告知: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提交健康问卷,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须知

【产品说明】

-承保主体:

承保主体:本产品由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承保,保险公司已具备全流程线上服务的能力。目前保险公司在广东、深圳、上海、北京、四川设有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仅面向上述地区销售。投保人本人已明确知悉并确认。

-合同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您可以通过“京东保险”微信公众号或www.jdallianz.com官网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进行验证。

-发票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需纸质发票请联系客服,邮寄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本产品适用条款:

【孕妇版】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086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生育身故保险条款(2020通用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疾病保险)【2021】(附) 136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妊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疾病保险)【2021】(附) 148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其他)【2021】(附) 115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妊娠难产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其他)【2021】(附) 153号

 

【母婴版】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086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生育身故保险条款(2020通用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疾病保险)【2021】(附) 136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妊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疾病保险)【2021】(附) 148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其他)【2021】(附) 115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妊娠难产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其他)【2021】(附) 153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医疗保险)【2021】(附) 112号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条款(B款2021版)》

备案号:(京东安联)(备-其他)【2021】(附) 121号

 

请投保人了解、同意并确认接受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投保人

年龄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本保险承保的(主)被保险人为投保时年龄在20(含)-39周岁(含)且投保时未怀孕或孕期未满28的身体健康女性。

--连带被保险人:若您选择本保险产品的孕妇版(标准计划或升级计划),该计划不包含新生儿相关保障责任无连带被保险人

--连带被保险人:若您选择本保险产品的母婴版(标准计划或升级计划),该计划包含新生儿相关保障责任,投保时确定的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主被保险人分娩的符合约定条件的活体新生儿为连带被保险人

--须为投保人本人、其配偶、其母(不包括岳母或婆媳关系)、其女

--日常居住地在中国大陆境内,即最近一年内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工作或居住满183天

--承保职业类别1-4的被保险人。详见《京东安联职业分类表》,您可在网上查阅并随时咨询被保险人自身的职业类别,未如实告知职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受益人

--本产品受益人法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产品含2个保障计划,每位被保险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保障说明】

-保障期间

--1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障地域

--本产品保障地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犹豫期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

 -生效日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投保成功,且与保险人商定的起保日期(投保时选择的起保日期)当日零时起生效。例如,投保人2021年10月27日投保成功并选择2022年01月01日起保,保险合同于2022年01月01日零时生效。

--支持指定起保日期的范围:自投保成功日起180天内(不含投保成功日)。

--投保成功指投保人投保并支付成功。

 

-等待期

--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障等待期为90天;

--生育身故保障等待期为30天; 

--妊娠疾病津贴保障等待期为30天。

--等待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母婴版特有责任】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

--保险期间内,连带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有本项责任适用条款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保险人将按保险条款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畸形保险金金额为基数,乘以本项责任适用条款中《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所列先天畸形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如涉及新生儿多于一胞胎的,请参照投保须知“【母婴版保障特别说明】涉及新生儿多于一胞胎时的特别约定”部分

 -【母婴版特有责任】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保障责任的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100%

-【母婴版保障特别说明】涉及新生儿多于一胞胎时的特别约定

--对于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及手术费用补偿保障,如主被保险人同一次分娩的新生儿多于一胞胎,我们将按各项责任适用条款约定,分别给付各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每一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以保单载明的各项保障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医院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详见各项保障责任适用保险条款。

【费用补偿原则】

“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保障责任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连带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连带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项责任适用条款的约定进行补偿。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保险费】

-本产品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年龄因素和选择的保障计划相关详见本产品费率表

-本产品仅支持一次性缴费(年缴)

【退保与退费】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除法律法规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保单生效后退保,保险人仅退还保单未满期净保费,退保将会造成投保人的损失。

-未满期净保费=当期保险费×[1-(当期保障已过天数/当期保障总天数)]×(1-10%),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

-若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赔偿,则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其他说明】

-本产品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本产品不支持自动续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授权声明】

为提供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贵司可通过知悉本人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信息等);贵司及与其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均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合理、必要的使用,用于保单及其服务相关用途。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1、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20版)
C00005032312022011677283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
  5.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特定疾病(见释义11.4)及其并发症、潜水特定疾病(见释义11.5)及其并发症、猝死(见释义11.6);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见释义11.7)、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被保险人在酒精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8)、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11.9)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1.10)的机动车期间;
  6.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7.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8.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9.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见释义11)、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见释义11.12),任何海拔6,000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18米的活动期间。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10. 被保险人必须借助登山绳索、登山向导(非旅行社导游)完成的登山活动期间;借助水下供气瓶(非呼吸管)设备完成的潜水活动期间(但除外在旅游景点的专业潜水教练指导下进行的休闲潜水活动);
  11.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12.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5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3. 被保险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或参与飞行活动的除外。
2、附加生育身故保险条款(2020通用版)
C00005032622021042753321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生育身故,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被保险人投保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5. 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后30日内被确诊的疾病或患有的症状;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7. 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疾病;
  9. 被保险人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10. 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2.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
  13. 非妊娠期间身故;
  14.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赛马和赛车;
  15.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附加个人妊娠疾病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C00005032622021041943442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妊娠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者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6.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8.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妊娠疾病;

9.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0.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和赛车;

1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等待期内罹患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1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16.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不在此限。

4、附加个人意外终止妊娠慰问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C00005031922021041943652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意外终止妊娠,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5.投保前被保险人已存在先兆流产情况的;

6.保险生效前已存在意外受伤及其并发症,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的意外终止妊娠;

7.习惯性流产;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9.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11.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12.被保险人异位妊娠;

1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如人工流产;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赛马和赛车;

15.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附加个人妊娠难产津贴保险条款(2021版)
C00005031922021041943632

一、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二、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被保险人妊娠难产,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5.被保险人未婚先孕;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

7.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8.药物过敏、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其并发症;

9.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0.被保险人异位妊娠、习惯性流产。

11.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赛马和赛车;

1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14.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分娩。

6、附加个人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手术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21版)
C00005032522021041943532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1.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投保前主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知悉新生儿于分娩前已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
  4.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投保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
  5.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婚先孕;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6.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疾病;
  7.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8.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新生儿畸形;
  9.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0.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1.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
  12. 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13. 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14. 在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入住;或在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入住;
  15. 在联合医院、诊所、精神病院、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入住;
  16. 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17.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7、附加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津贴保险条款(B款2021版)
C00005031922021041943592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或引起的新生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行为的,或在下列期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险合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投保前主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知悉新生儿于分娩前已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
  4.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投保已患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不适合生育的基础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职业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子宫肌瘤、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5. 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
  6. 险合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性传疾病;
  7.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未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8.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行为造成的新生儿畸形;
  9.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0. 险合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1. 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本产品含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本人声明,已经就该投保事宜及保险金额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